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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国务院以第481号令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轻社会诉讼负担。《办法》还正式从法规上明确了价格管理部门对诉讼费用的管理职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诉讼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规定了有幅度的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情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会同有关于部门在《办法》规定幅度范围内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和标准,对法院办理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没有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要督促法院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核发;已经发放的,要督促法院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加强诉讼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法院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各地可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诉讼收费试点检查工作。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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