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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会关于转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 2004-05-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工会
发布文号: 吉建会字[2004]7号

各市、州建委、各局、各建设工会、各委(局)工会、较大企业集团、集团工会:
  现将《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年初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厅党组提出“要深化建筑业改革,增强建筑业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制定我省建筑业企业两年改制规划……加快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年内,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比例要达到队伍总数的50%……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深化供热、供水、燃气和城市公交企业体制改革步伐……燃气企业改制力争完成现有国有燃气企业数量的40%。推进辽源、四平、白城三个城市的公交企业改制工作”。全省建设系统改革的任务相当繁重,改革过程中的矛盾也会很复杂,在改制过程中关于工会组织问题,请各地严格按照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执行,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吉林省建设工会
二○○四年五月八日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会总字[2004]19号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组织学习传达, 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总工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华全国总工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历史性决策。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行式,进一步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调整,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会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
  2、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有些企业改制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有些企业改制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有些经营者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工会工作受到削弱;有些企业因改制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3、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做好工会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4、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照法规政策和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相统一;坚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坚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同步加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二、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积极主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改制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以便职工的合理意意见在改制方案和方案实施中得到体现。
  2、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必须坚持职代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会议,要坚持到会职工代表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安置等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要向职工群众通报,避免“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3、企业改制的重大事项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坚持企业改制的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促使企业改制法规范运作。坚持职代会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凡是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受让者名单、离任审计结果、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必须通过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
  4、加强职工群众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要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于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严重损害国家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群众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1、推动改制企业坚持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借改制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现象和随意裁员行为的发生。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加以确定。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向他们支付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3、监督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监督改制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推动企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大龄职工,按政策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他们的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促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4、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保证他们享受各项扶持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协助政府和企业关心和帮助解决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问题,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1、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参加国有企业改革。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识大体,顾大局,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加改革,在企业改制中发挥主人翁作用。
  2、积极配合党政组织做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职工群众,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加强对职工思想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实现再就业。
  3、协助党政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妥善进行处理。

  五、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要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改制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对于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2、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改制企业会员职工身份的变化,采取相应的会籍管理办法,防止会员流失。要及时把进城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加强工会经费、财产和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以及工会财产、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改制过程中工会经费以及财产、资产流失。属于企业工会的资金、办公设施、物资和活动场所、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所属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要做好工会资产移交工作;企业终止的,其工会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上交上一级工会处理。
  4、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要依据《工会法》、《公司》等法律法规,确保改制后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上级工会要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要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六、加强领导,保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1、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的源头参与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地方、产业、行业国有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有关会议,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和推动工会组织与同级政府(行政)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从源头上维护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更多时间和精力深入到改制企业中去,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对企业资产、债权及近年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好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取得参与企业改制的主动权。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实行分类指导,推动改制企业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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