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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 2005-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劳协办[2005]30号

各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是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中具备一定文化知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做好这部分人员的转移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务输出,现就做好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农村劳务输出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是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农村劳务输出新的增长点。各地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高职业能力、转换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要根据其就业需求和就业特点,灵活运用农村劳务输出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这部分人员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就业登记,掌握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资源状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本地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升学状况,认真做好未能升学农村劳动力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就业岗位,并有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由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就业登记。具体就业登记程序和工作要求,可参照现行城镇就业登记制度执行。各地要抓紧建立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的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其数量、结构、家庭状况和就业培训愿望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05]126号)要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工作。对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组织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I内容以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电气电焊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种和就业准入工种为主。对培训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培训工种,按照普通农民每人每期100-300元、贫困农户每人每期300-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凡低于最低补助标准的,一律实行免费培训。对无力承担培训费用的,可采取先培训后就业再交费的办法,确保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都参加技能培训,掌握1-2门就业技能。各地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指导督促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参培学员三方签订《培训输出协议》,确保培训合格的学员都转移就业。

  四、加大职业指导力度,转变就业观念 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单位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开展不少于4个课时的职业指导。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对求职登记的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至少开展1次免费职业指导。要重点讲解国家和省的劳务输出扶持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包括市场就业形势、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掌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和求职技巧,形成依法就业、竞争上岗、自主维权等符合时代要求的就业观念。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公共。识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将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举办形式多样的招聘洽谈会,提供一批适宜的就业岗位,组织供需见面。有条件的地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一定时期建立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手续办理、代缴社会保险、技能测评、档案户籍接转存等一系列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的指导,防止招聘、录用过程中的各种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报告手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对招用16-18周岁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其在劳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密切南北协作,组织对口转移 南北挂钩地区要把做好输出地农村初、高中未能升学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落实年初劳务协议的重要措施。要完善南北流动就业信息网络管理机制,加强用工需求和劳动力资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健全用工需求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提高网络匹配效率。要抓紧组织实施县级远程视频招聘系统;力争年底前50%以上对口挂钩县(市、区)实现远程视频招聘。省厅将视各地网络建设和使用情况,给予资金扶持。输入地要通过南北交流网络、职业供求发布系统、对口挂钩招聘活动、驻外劳务力、事机构等多种渠道向输出地及时传递岗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与对口地区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劳务、培训等多层次对接。对组织苏北劳动力挂钩转移的苏南地区职业中介机构,根据输出规模、诚信度、跟踪管理等情况,经对口挂钩双方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省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务输出中介奖励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用于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谈琳、薛勇;联系电话~025一8331641。传真:025-83316415。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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