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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苏公厅[2005]355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为张贴,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施。
2005年6月28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同时配备驾驶人和押运员,驾驶人和押运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容器。运输车辆及其容器、包装和槽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安装或喷涂警示标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贴反光带,配备通讯工具,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在我省道路上行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运输车辆必须有计划的选择安全地点,安排途中休息,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

  四、严禁有险不报。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或者其他险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应当迅速驶离人员密集地区,并迅速如实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车辆位置、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装载质量等情况。

  五、严禁违反公安机关通行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装、超载,严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情况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违反通行证核定内容。未按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自8月1日起依法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通行证。违者,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驾驶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收费站点和收费通道行驶,经过治安卡口、公路收费站和其他危险品道路运输检查点时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九、必须彻底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经查获必须立即整改。未改正前,运输单位必须派员严密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十、严禁执法不严。公安机关在道路上选设专门地点、专门通道、专门场地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检查,发现违规运输车辆必须逐一督促改正,严禁只罚不纠、罚款放行或者故意刁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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