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赋予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951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辽外经贸合〔2007〕2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