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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粮办调[2007]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就开展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户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以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数量(粮食单产和种子用粮数量按粮食种植面积平均),再根据辖区农村常住人口总量(或粮食种植总面积)测算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的总体总量。
  (二)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平衡调查。以随机抽取的城镇居民样本户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口粮消费量和存粮数量,再根据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总量测算城镇居民粮食口粮消费和存粮的总体总量。为提高调查精度,可采取类型抽样,将大中城市常住人口划分为一般居民、大中院校学生、外来农民工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测算。另外,对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非常住的流动人口粮食消费量也要进行合理测算,并视同城镇居民口粮消费。
  (三)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已列入2007年粮食统计年报的指标,以年报汇编数据为填报依据。未列入年报的指标,进行全面调查。
  国有粮食企业(含中央企业)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由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调查;最低收购价粮资料由中储粮分公司汇总后向省(区、市)粮食局提供;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的进口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调查(调查资料需细化到省),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对于粮食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粮食经营者,可视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五)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粮食转化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六)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以粮食实物的物理流向为衡量标准,对各类粮食经营者跨区域流通的粮食数量,分粮食购进地、销售地进行重点调查。
  对于跨省移库的最低收购价粮,移出地和移入地应将其纳入省际间粮食流通统计。
  二、进度安排
  此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2008年1月至2月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完成调查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等工作,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主要指标的初步调查数据(即《2007~2008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国粮11表),3月31日前报送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发布等工作。
  三、调查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切实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局拨付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调查户手中。各地粮食部门也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费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基层部门调查数据的审核。各地要结合此次调查工作,对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账簿的记载情况、基层单位关于总量的推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等进行检查了解,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注意与粮食统计年报数据的核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应与年报数完全一致。非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不能小于年报中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和重点粮食转化企业报表数据。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与农业、统计、铁路、交通、海关、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系,搜集相关数据。并将粮食产量、城镇居民口粮消费、粮食跨省流通规模、粮食进出口等数据,与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出入较大的应深入分析,找出原因。
  中储粮总公司要积极督促各分公司提供有关调查数据,确保各省(区、市)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的全面性。
  (四)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也是调查者透过现象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具体体现。各地粮食部门要以调查数据为基础,深入分析当前粮食供需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调查报告的质量。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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