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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框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场发[2007]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种子法》,推动各地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林木种苗执法体系建设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框架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建设现代林业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建诚信市场,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加工、包装、贮藏、检验等全过程质量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关口前移,由林木种苗形态指标向遗传品质延伸,强化种源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质量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同时,鼓励企业参与质量认证,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
  (二)行政许可制度
  公示许可事项、公开许可程序、公布许可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事前严格审核把关,事中跟踪服务,事后监管检查,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作用。
  (三)专项检查制度
  针对林木种苗法制建设情况、机构建设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市场监管情况、发展林木种苗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四)办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案件受理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移送和上报备案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
  (五)奖惩制度
  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予以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予以惩罚;
  依照有关规定,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效益显著,带动林农群众致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宣传制度
  围绕服务大局、服务林业和林木种苗中心工作,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宣传教育制度化、季度化、节日化。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做好林木种苗系统在职干部、林木种苗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七)依法推动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财务上剥离,实现角色转换,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行政上来。
  (八)切实保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的工作经费,争取各项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条件。具备相应面积的办公场所,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案件采集等设施设备。
  (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建立一支政治好、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林木种苗执法队伍。
  (十一)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对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衔接。依据考核结果,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可以依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三、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
  (十二)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严格林木种苗市场准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破坏种质资源、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乱引、乱繁、乱采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强化林木种苗购销环节管理,严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和依法查处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三)联合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林木种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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