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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 2007-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选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会已向长安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就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的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现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予以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抽签办法

  一、投保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代表包括个人代表和单位代表,其中,个人代表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单位代表应当为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投保人代表应当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为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投保人代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投保人代表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二、社会公众代表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社会公众代表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三、旁听人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旁听人员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旁听人员报名邮箱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四、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报名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日中午12:00至2007年12月6日中午12:00止。
  五、报名时间截止后,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分别对投保人代表报名邮箱、社会公众代表报名邮箱和旁听人员报名邮箱中的报名表进行清点,符合下列条件为有效票,参加抽签:
  (一)报名投保人代表的,符合《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至少填写了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准确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以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单号和保险公司名称;
  (二)报名公众代表的,符合《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至少填写了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准确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
  (三)报名旁听人员的,符合《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旁听人员选取办法》规定的条件,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至少填写了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准确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
  六、抽签名额:中国保监会从有效票中分别抽取交强险投保人代表12名、社会公众代表4名和旁听人员15名。
  七、抽签顺序:先抽取投保人代表,再抽取社会公众代表,最后抽取旁听人员。
  八、抽签规则:(一)同一人员多次提交同一类报名表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名表为准;(二)同一人员同时提交几类报名表,在前一轮抽签中已被选中的,自动从后几轮的抽签中被剔除,即一个申请人只能以交强险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旁听人员中的一种身份参加听证。
  九、抽签结束后,由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和旁听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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