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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24 生效日期: 1985-0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托该院办理。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应属哪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于1984年2月受理原告卢伟明诉被告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原告以其父卢敬拥原在我区有遗产砖瓦房两间,而被告却擅自单方卖出,要求与被告共同获得该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受理后,经我院调查: 
  原告父卢敬拥(被继承人)于我区有砖瓦房两间是事实,但该遗产业于1984年1月7日经原告兄卢学礼以五千元价款卖出。卢伟范既不是卖房人,也未得该房所得款。显然原告所诉的卢伟范不是本案被告人。 
  又经我院调查获悉: 
  一、被继承人共有九名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其中: 
  长女:卢会杰,现是沈阳医科大学三分院医生; 
  次女:卢伟双,现是沈阳铁路局列车段退休职员; 
  三女:卢伟范,现是我区开关厂工人; 
  四女:卢淑敏,现是沈阳市家用电器厂销售员; 
  五女:卢颖杰,现是铁岭市色织厂工人; 
  长子:卢伟池,现是吉林省德惠县砖瓦厂保管员; 
  次子:卢雄飞,现是辽阳市机床电器厂干部; 
  三子:卢学礼,又名卢光复,现是吉林省德惠县陶瓷厂工人; 
  四子:卢伟明,现是铁岭市铁岭县汛河乡小汛河村农民。 
  以上继承人我区内既无被告人,也无原告人。只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卢伟范 卢颖杰)两人。 
  二、遗产是砖瓦房两间,但该房业于诉讼前卖出。原告人对卖房无追诉,而是要求继承此笔卖房款。该房是1984年1月7日卖出的,同年2月16日诉至本院的,显然不是继承不动产的争执。 
  三、卢学礼独自得了遗产所卖款,应是本案的被告人。而卢学礼的居所地和工作地都在吉林省德惠县,该县与我区是两个省,距七百余华里,传讯、审理、执行都不方便。 
  依据上述理由,我院按民诉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1984年8月将本案移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审理。然而该院拒不接受本案,并以民诉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将本案转回我院。我院认为,他们违背民诉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为了明确本案的管辖权,也防止相互“踢皮球”而影响案件审理,影响司法部门与群众关系,我院根据民诉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报请贵院指定。同时以利于提高业务素质,及时受理本案。 
  以上当否,请批复。 
 
 

198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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