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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5 生效日期: 2008-01-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鉴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08年我部组织开展的全国统一鉴定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具体职业等级见附件1)。我部还将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部分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向我部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同意后开展试验性鉴定工作。试验性鉴定项目及其具体要求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包括新职业在内的试验性鉴定项目。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一)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部分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统一鉴定时,应研究探索突出职业技能特色的考试技术与方法。
  (四)各地应按上述要求,统筹安排本地区2008年统一鉴定工作,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于2008年3月1日前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鉴定考点集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我部相关要求,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点,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地要在全国统一鉴定实施前2个月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我部将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并将此作为质量管理考核指标之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强化现场督考,杜绝舞弊行为。要使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考试规范管理,对考试过程实施监控,并逐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我部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120、(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举报和值班电话,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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