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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27 生效日期: 1985-12-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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