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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6 生效日期: 2008-02-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将2008年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现将《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活动方案,切实加强农药管理,确保管理年各项活动的落实。请将你省(区、市)的活动方案于3月15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
  联系人:吴晓玲
  电话:010-64192804E-mail: ppq@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2008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确保《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6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将2008年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特制定管理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为目标,以贯彻落实6项农药新规定为契机,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农药管理规章、标准,加大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促进农药产品质量提高,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活动目标
  通过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彻底取消农药商品名,农药名称将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逐步减少临时登记数量,进一步提高登记农药的安全性;通过对各项农药新规定的宣传,使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专项检查、跨区域的联合检查、部门间的联合执法等行动,努力使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对农药登记信息的全面公开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的逐步完善,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活动内容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邀请主流媒体宣传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向各地印发关于贯彻落实6项新政策的通知,编印6项新政策相关问题的问答、宣传小册子及宣传挂图,并逐级下发,使广大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能够全面了解新政策;充分发展协会的作用,通过座谈研讨、通报有关情况等形式,请他们配合做好对农药企业的宣传工作;派出10个宣讲团,到20多省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宣传6项农药新政策;组织各级农药执法人员、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新政策的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农药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农药登记信息,建立农药产品的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在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作物病虫害防治关键季节,推荐质量有保证的农药产品和防治技术,方便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网上查询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合理使用农药。开设农药打假专栏,公布农药质量和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名单。
  (三)推进现代农药经营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农药连锁经营的先进经验,推介先进的经营方式,广泛开展农药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活动,建立诚信合法经营的农药经营新秩序;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实现可追溯管理;根据商业信誉、守法程度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督对象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农药信用评价制度;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或具有不良记录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跟踪对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农药产品的源头治理,组织各地对本辖区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地摸底调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违法生产农药的企业要逐级上报,并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继续做好农药质量和标签执法检查和小麦、水稻用药质量抽查(具体抽查方案见附件),将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的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劣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以及媒体披露的案件将组织开展明查暗防,对于大案要案要联合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进行坚决查处;对违法生产的产品及企业进行通报和曝光;加强“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的建设,将各地在日常监管和市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输入联动系统,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全国打击假劣农药的联运机制。
  (五)规范农药登记审批标准。在广泛征求农业生产、环保、卫生部门、农药生产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订农药产品含量、有效成分复配、安全间隔期、最大残留限量等具体标准、以及有关农药产品的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毒理等方面的评审标准。
  (六)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药管理和市场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农药管理的做法和国内医药、兽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早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农业部成立了以种植业管理司陈萌山为组长的农药登记管理年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专家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各地也要成立管理年相关组织机构,协调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把管理年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重点抓。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08年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农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三)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农药市场监管尤其是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监管等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省、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药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争取资金投入。为保证管理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部已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管理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也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管理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推介优质农资产品,曝光大案要案,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管理年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相互通报有关农药市场监管情况。要充分利用“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加大对跨区域的大要案查处力度。
  (七)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管理年各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八)强化信息报送与发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各地管理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农业部将对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并对2008年农药市场监管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2008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

    2008年我部将组织开展3次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活动,一是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二是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三是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具体抽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任务
    抽查范围:200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抽查任务:重点跟踪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中公布的,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质量和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
    (一)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1-10月,各省质量抽查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30个。其中,杀虫剂10个,杀菌剂10个,除草剂10个。抽查的产品标签不得少于300个。
    (二)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3月中旬至4月中旬,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四川山东河北湖北河南陕西省6个小麦主要生产和用药省,开展防治小麦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每省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个(具体抽查方案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另行通知)。
    (三)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6月份,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广西江苏浙江黑龙江吉林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河北等15个防治水稻病虫害农药的主要生产和用药省区,开展防治水稻病虫害用农药交叉抽查。每省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数量不得少于20个(具体抽查方案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另行通知)。
    二、抽查方法和程序
    为确保抽查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抽样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并对产品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调查笔录。
    (一)农药质量抽样方法。按照有关抽样规定,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应分别在抽样报告单上签字、盖章,然后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封好的样品,一份留在被抽查单位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检测。检测单位须是法定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法定检测资格的省药检所,可委托其他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二)农药标签抽查方法。为规范标签抽查程序,各省要制定统一的标签抽样证明格式。抽样人员应与被抽样单位同时在证明格式上盖章或签字。
    三、依据标准、检测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向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所获取,该省药检所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酸碱度或PH值;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产品);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不同自定)。检测内容除常规项目外,重点检测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或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包括定性和定量)。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外观、pH值等辅助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综判为合格产品;凡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或两项以上辅助指标不合格的,综判为不合格。如在检测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或其他农药成分的,应在"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其种类及其含量(见附表1、附表2)。
    (四)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标签抽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和统计:一是标签合格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核准标签内容基本一致(见附表3)。二是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见附表4)。三是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农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严重不合格:未标明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范围的;未标注毒性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见附表5)。四是标签其他不合格农药产品。请详细注明不合格的原因(见附表6)。
    四、具体要求
    (一)抽查工作重心要下移。为确保广大农民真正用上"放心农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到县、乡(镇)、村农药经销单位抽取样品。
    (二)抽查工作程序要合法。要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以确保今后处理违法行为时,程序合法。
    (三)证据收集要完整。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进行质量和标签抽查时,要对该批产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抽取样品后,在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前,各省应及时以特快专递形式与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联系,确定该产品是否来源于该生产企业,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及该企业的书面回函。  
    (四)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该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据。如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检测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复检工作。
    (五)对有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进行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抽样单、检测报告、确认证据等)报送我部;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及时上报抽查结果。对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普查工作,各省应在10月1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吴晓玲;电话:010-64192804;Email:ppq@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李光英;电话:010-64194066;E-mail:icamales@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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