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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01-25 生效日期: 1957-01-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二字[1957]第8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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