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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财综[2002]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两金'转增资本金的管理,对转增部分,省属企业统一由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持有;省属以下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其持有人。

  二、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所属企业欠缴'两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书面申请及附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和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其中各省级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所属行业管理办汇总填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作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工作。截止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批报表》(附表1)、《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2)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人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1)、《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2)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批报表》(附表3)、《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4)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现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表5)、《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表6)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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