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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5]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份,汛期是地质灾害多发期。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汛期降雨量较常年偏多,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六日

2005年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我省属地质灾害多发省份,山区主要以泥石流、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的地质灾害为主。其中,泥石流、崩塌、滑坡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石家庄、保定、承德、唐山、秦皇岛等市的太行山和燕山山麓。崩塌、滑坡等灾害隐患绝大部分是人为开山修路、农村开挖山脚修建房屋诱发;地面塌陷灾害主要是采矿和岩溶塌陷,分布在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唐山市的矿山采空区和唐山市区、遵化市、滦县、秦皇岛柳江盆地和邢台百泉等隐伏岩溶区。
  平原区主要以过量开采地下水,疏干含水层造成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隐患为主。目前,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已达上万平方公里,形成了沧州、保定、衡水、任丘、南宫、霸州、大城、曲周、南堡、唐海、晋州等13个沉降中心,其中沧州市受地面沉降影响最大,平原区地裂缝主要分布在沧州、衡水、廊坊市的古、现代河道和农灌区。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我省地质灾害具有类型多、分布广、损失大的特点。据最新完成的全省山区和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汇总成果统计,我省山区共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3545处,其中泥石流1460处、崩塌251处、滑坡333处、不稳定斜坡1015处、地面塌陷407处,地裂缝79处,直接威胁26692个村庄的202300人口、349706间房屋、285015亩农田和54个矿山、10多所学校、97137米公路及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平原区已发现地裂缝482条,影响到7个市、近70个县(市)。此外,东部平原地面沉降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22514.6平方公里、中易发区91201.5平方公里、低易发区68920.6平方公里、不易发区6600.5平方公里。

  三、重点防范期、防治重点及监测、预防责任人我省属于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降水量的70%集中在夏季,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上旬降水时段集中且强度大。多年的气候统计资料表明,我省的暴雨中心多集中在燕山南麓的兴隆、遵化、迁西、青龙一带及昌黎、滦县、宽城,太行山东麓的紫荆关、阜平等地。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汛期降水量可能比常年偏多,大雨和极端降水事件可能增多,山区可能发生局部洪涝。今年1-5月份全省平均降雨96毫米,比常年同期多32%,特别是6月1日入汛以来,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市有三次较大范围的降雨过程,局部降大到暴雨,张家口市赤城县6月8日出现了1小时65毫米的特大暴雨。承德市平泉县等已出现了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警惕。
  地质灾害虽成因复杂、可预见性差,但降水是重要的诱发因素之一,有时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从历史上看,自然条件下和由建房开挖坡脚、修路削坡、矿产开采、破坏植被等人为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形成的地质灾害,70%以上是由降水引发的。因此汛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主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主要防范区域是承德、石家庄、保定、唐山、秦皇岛等市的太行山、燕山山麓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唐山市区、遵化市、滦县、秦皇岛石门寨等岩溶塌陷区;邯郸市磁县、峰峰矿区、武安市,邢台市沙河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柳江盆地和张家口蔚县等矿山采空塌陷区;衡水市阜城县、沧州市献县、廊坊市大城县等地裂缝高易发区。主要地点是:村庄、学校、水坝、矿山、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和重点工程设施等;重点是现已查明的4000余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同时要防止因不合理的工程经济活动诱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经综合分析,选择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269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列入省级防治方案重点预防,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监测、预防任务逐项落实到交通、水利、建设、旅游和乡镇政府、村委会、监测人等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见附件),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级国土资源、水利、民政、公安、建设、交通、财政、气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健全防灾制度,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和月报制度,保证防灾信息畅通,为防灾救灾的指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要与防汛、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汛期要在当地天气预报电视节目后播出地质灾害预报或警示,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结果的信息反馈工作。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落实。
  (三)加强险情巡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和重点防治区进行巡回检查,对可能发生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险点,要加强监控,落实防灾责任人和防灾监测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示牌,告知群众和行人避让;对危险区内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搬迁、撤离。
  (四)加强防护,确保矿山及重点建设工程安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汛期位于洪水水位以下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矿山必须停止开采,撤离全部人员,维护矿山设施,以保证矿工及财产的安全。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规程采矿,注意矿渣、尾矿堆放和矿工住所的安全,避免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加强公路、建设工地、学校等周边的高边坡以及水利设施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段的监测和巡查,落实防治措施,加强工程防护。特别是对位于河道或地势低洼处的学校,要引起高度注意,切实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避免遭受泥石流山洪灾害。
  (五)严格把关,从源头预防地质灾害发生。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也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矿山在申请采矿权之前也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含地质灾害)评估;山区群众建房特别是削坡建民宅,需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专业人员现场察看,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宅基地,以确保建设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大投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体系,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定性定量的判定信息和时间、空间的态势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特别要以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为基础,形成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预警和维护一体化的,具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和技术保障,以预防为主、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地质灾害安全维护体系。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各市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适时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活动。采取向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设立警示宣传牌、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画、举办讲座等方式,重点在乡村、矿山等直接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地带,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抢险救灾能力。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意识,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自觉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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