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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 2008-03-06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水字[2008]44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市)交通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精神,实施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08年度全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在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全面量化的绩效考核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有利于提高内河水运工程各参建方的管理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有利于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诚信机制;有利于提高内河水运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立内河水运工程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的新突破。
  二、关于2008年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鉴于今年是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为确保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对本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进行适度调整。
  (一)项目单位自查次数不少于1次;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少于5个的省份,所有项目都要进行检查,项目多于5个的省份,可根据本省工作实际情况及特点,检查数量为5至10个。
  三、关于2008年度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试点工作
  为推动全面深入开展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我部决定在部分省份、单位和对重点项目进行试点,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直接开展考核和检查工作。
  (一)试点范围
  1.试点省份及单位:江苏省、广东省、长江航务管理局。
  2.试点项目: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工程、西江航运干线桂平二线船闸工程、湖北省汉江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西南水运出海中线通道(贵州段)航运扩建工程、洞庭湖区益阳至芦林潭航运建设工程、九江港改扩建工程、嘉兴内河港口多用途码头工程。
  (二)试点省份及单位的工作
  1.试点省份、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开展绩效考核试点工作方案。组织机构应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主管领导负责,成员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人员和参建各方相关人员组成;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主要工作程序及内容、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2. 试点省份、单位应在4月15日前上报组织机构、联系人名单及绩效考核试点方案;4至9月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开展工作;9月底前上报试点的绩效考核工作报告。我部将根据试点情况进行抽查。
  (三)试点项目的工作
  列入试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5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7月底前进行一次检查,我部在9月底前完成考核。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试点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对进入考核组的专家要严格把关,确保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
  (三)认真全面总结本年度绩效考核和试点工作,对所辖项目绩效考核得分按项目类型、参建单位进行排序,排末位的项目事实要认定清楚,同时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检查,确保绩效考核工作不走过场。
  (四)要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档案,档案资料要全面、真实、清晰。
  (五)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绩效考核工作,认真提供相应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取得实效;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要加强对水运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我部将在11月组织召开2008年度项目绩效考核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进行绩效考核及试点工作的分析、总结;12月底前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联系人:邓晓云,(010)62079611,(010)62011050(传真),邮箱:dengxy@wti.ac.cn。
  交通部水运司:张海泉、赵国彪,(010)65292654,(010)65292653 (传真),邮箱:sys653@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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