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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08 生效日期: 1983-06-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省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了转折性的深刻变化,城乡市场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活跃、繁荣、稳定的好形势。除部分商品供应偏紧外,大部分消费品供应充足,花色品种增加;质量有所提高;城市副食品供应由长期紧张转向缓和;在坚持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前提下,流通渠道和商业网点增多,特别是集体、个体商业有了较大发展;城乡市场繁荣,物价基本稳定,市场秩序和服务态度有了改善,整个市场形势越来越好。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形势下,商品流通工作在管理体制、政策规定、经营作风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都有些不适应:市场、物价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开创全省商品流通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城乡市场国营商业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主体,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为了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消费者利益,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批发比重不能低于社会批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零售不能低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国营商业要充分掌握货源,发挥批发企业的蓄水池作用。对实行计划分配的大宗工业产品(当前主要是棉布、高效低毒农药),工业要按计划生产,商业要按计划收购,对按国家规定超储部分多支付贷款利息和正常费用而增加亏损的,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影响企业利润留成和调整工资。集体、个体商户经营批发要从严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它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其它商品,国营商业内部批发作价,可以在保持市场零售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工商企业之间、商业批发企业之间、批零企业之间,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参照现行价格,协商供应价格;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批发起点,自定批量作价办法。对滞销积压商品,为了扩大推销,工厂要向产地批发站让利,产地批发站要向基层让利。对允许议购议销的商品,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通过吞吐调剂,平抑市场物价。

  二、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近年来,集体、个体商业的发展,商品流通渠道的增多,对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群众,扩大商品流通和劳动就业,起了良好作用。但在市场、价格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集体、个体商户不按规定乱搞批发;有的商贩没有营业执照,违章设摊,擅自经营;有的国营商业人员与个体商贩勾结起来,从国营企业套购紧缺商品,转手高价倒卖;有些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人员出售商品时掺杂兑假,或者擅自提价。这些违法行为,对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起着冲击和破坏作用,必须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所有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物价管理,健全物价制度。除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权限外,不得擅自调价,严禁通过随意提价增加收入。不得超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集体、个体商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地址。没有固定地址的,应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集体和个体商贩都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计划商品中的紧缺商品应在国营商店、供销社零售,不许套购,对套购倒卖、抬高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物价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工作。对有证的集体、个体商户,要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对无证的集体或个人贩卖工业品,要坚决取缔,并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集体和个体远途运销和贩卖农副产品,要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外省工商企业来我省推销商品,凡是没有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开给固定工商业外销证明的,也要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税。对推销本省或外省计划外小烟厂的卷烟和手工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其产品。
  各地要抓紧筹建个体劳动者协会,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行业的同业组织。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并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协助物价部门管理市场物价。

  三、协调好工商、农商关系,促进产销两旺按市场需要组织好生产和流通,是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的共同目的。
  生产部门要面向市场,了解行情,学会经营,按需组织生产,保证市场有充足的货源;商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生产观点,通过原材料供应、扩大商品购销、提供市场信息等措施,大力促进和引导生产的发展。
  要切实搞好计划内工业品的产销平衡。国家年度计划下达后,工商双方要按照计划和市场需要签订合同,并把具体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落实到生产厂和商业收购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予合同签证,并依法监督。签约的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由司法部门受理。对违反合同的要按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处理。工商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配式的计划商品,出厂价只能对批发企业,批发价只能对零售企业。工业品凡是国家规定有统一零售价格的,所有经营单位都要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
  完成国家任务后,允许工厂自销的产品和三类小商品,国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可以到工厂进货,由工商双方协商供应价格。对目前工业积压的商品,商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推销。工商双方要大力开展联营,采取联销、展销、经销、代销等多种形式,把产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生产的发展。
  对于农副产品,要根据季节性强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和渠道,及时收购起来,调运出去。对粮、棉、油、生猪、鲜蛋等大宗农副产品,要千方百计大力收购,网点不足的要增设网点,不能随意停收、限收,否则追究责任。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农副产品,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粮食除小麦、大米、大豆、玉米、高梁、薯干、大麦、豌豆、小米、绿豆等十个品种,油料(包括油脂)除芝麻、花生、菜籽、棉籽等四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统销,桐子(油)继续实行派购外,其它粮、油小什品种一律实行议购议销。在生产队和农户完成生猪派购任务后,允许自宰自销。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国营商业应本着管大、放小的原则,掌握必要的货源,安排好市场供应。国家对蔬菜队的奖励政策,维持现状不变。农商双方要签订合同,按计划组织上市,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

  四、严格控制粮食销量,减少国家财政补贴随着粮食生产的连年丰收,农村粮食占有量逐年增加。但是,国家的粮食销量,特别是对农村的粮食销量增长过猛,粮食包销指标大大突破,财政对粮食的补贴越来越多,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控制农村粮食统销,调整销售价格。今后只对夏秋两季连续遭受特重灾害地区的困难户和省确定的深山公社、浅山以林为主公社、城市工矿区蔬菜专业队以及滞洪区因滞洪缺粮的农户按统销价统销。对已定销的农户,由于生产发展,由缺变余的不再统销。其他按政策需要供应的粮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改按统购价供应,对有包购任务,因灾缺粮的,按统购价借销,有借有还。对夏季交售粮食,秋季因灾缺粮,需要返销的,按退库处理,啥价来啥价去,退库后仍缺粮的,按统购价借销。对农村从事工副业生产的有钱缺粮户以及因出售议价粮和不按计划种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吃浪费等缺粮户,提倡用亲朋相帮、邻里相助、市场调剂等多种办法解决。粮食部门也可以供应议价粮。
  工业用粮,稳定在一九八一年计划水平上,需要增加的,供应议价粮,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酌予减税;食品工业用粮收取粮票的,凭粮票供应平价粮,不收粮票的可自行采购或供应议价粮。
  从一九八三年秋粮征购开始,对大豆实行计划收购(计划由省粮食局下达)计划外出售的按议价收购。

  五、认真落实夏粮征购政策,切实做好夏粮征购工作今年夏粮征购任务坚持包干不变,各地可按上报的数字自行安排。夏季丰收的地方要争取一季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包购任务;一般地方也要力争多购,争取全年主动;产稻区在不影响秋季大米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夏季也要多购一些。征购期间,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后,仍要求出售余粮的,只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粮食部门要按超购价敞开收购。要珍惜农民交售粮食的热情,不能限收、停收、拒收。征购期间关闭夏粮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征购结束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铁路和交通运输 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粮食调运工作。
  以县为单位,超过全年包购任务多购的粮食,上交百分之二十用作“以丰补歉”,其余允许作议购处理。没有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地方,入库的粮食应全部按征超购任务上报,待夏粮征购结束后,再定平议划转问题。
  超购加价,继续实行全年统算,分季加价,以麦抵秋,找补差价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完成全年定购基数以后再加价,秋季统一结算的办法。如果实行夏加夏,秋加秋的办法,必须保证完成全年粮食定购基数。农民交售的粮食,坚持谁交粮、谁结算、谁得款,除农业税外,粮食部门不代扣款项。
  去冬今春农户向国家借销的粮食,应在夏季归还,在留足接新前各项留量的前提下,先归还借销,后完成定购基数,再超购加价。少数借销量大,夏季全部归还确有困难的,所差数量可缓到秋季。
  对省定的滞洪区,夏季要一次留足种子和全年的口粮、饲料,有余粮者统购,无余粮者不购。秋季未蓄洪而有收成者,应按政策交售公余粮。  秋季因滞洪无收的,遗留粮食定购基数可以不再完成。滞洪频繁的地方,秋季粮食定购基数也可以在地县定购基数比例包干内酌情调减。个别夏收前就行洪、夏季无收以及夏季没有留足全年留量,而秋季又因滞洪没有收成的,国家按每人每天补足一斤标准统销。夏季一次留足全年留量的,秋季国家不再统销。
  对夏季户贡献万斤,人贡献吨粮的粮食专业户、重点户,各方面要予以优待。
  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政策。要教育农民发扬交售爱国粮的光荣传统,晒干扬净,把好粮 交售给国家。粮食部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提级提价。不能强制粮食部门收购不合格的粮油,防止造成损失。

  六、从实际出发,搞好流通体制的改革搞好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不仅是促进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的需要,而且是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加快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我省供销社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基层社、县联社的改革,六月底基本可以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充实,完善改革内容,使改革深入下去,把供销社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商业。在搞好基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办好市、县联社,并筹备成立省联社。要积极发展农商联营,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逐步把供销社办成供销、加工、储藏、运输等综合服务中心。
  通过改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经济效益。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搞好利改税工作。所有国营商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利改税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交税交利,使利改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价格制度,防止企业脱离国家计划,利大大干,利小小干,微利不干的现象发生。商业企业和供销社,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不得瞒利减税,挖国家财政,也不许增加群众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小型零售商业,要按照国发(1983)75号文件和豫发(1983)132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符合条件经过批准的自然门店,也可以作为纳税单位。在具体测算和审批时,对郊区、边缘地区以及承包比较合理、今年改过来确有困难的自然门 店,可以适当放宽。这样做,既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要按不同行业,经过认真测算,按照规定确定企业留成。要继续充实完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职工福利、劳动报酬和劳动成果相联系,把经济指标、社会效果同职工利益挂起钩来,逐步形成一个纵横连锁、互相协调、严格考核、奖罚分明的岗位责任制体系。
  改革食品经营体制。食品经营的都是鲜活商品,时令性较强,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要按经济区域设置收购机构,以肉联厂和城市为中心,以商品流向划片定点,直接调拨,直达运输,砍掉中转环节,不设中转站,产销直接见面,以减少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地方各级行政领导对食品经营的监督,把企业经营成果与地方各级财政挂起钩来,在坚持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的前提下,将现行全省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原则,改为省、市、县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企业盈亏列入各级财政,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对政策性亏损的食品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
  有步骤地改革商业批发体制。工业品的批发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商品自然流向所形成的经济区域设置,尽量减少批发层次和流转环节,发挥城镇在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鉴于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复杂,要慎重对待。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拟定改革方案。各地可以做些调查,有个思想准备。在没有改革前,人、财、物一律不动,要积极开展业务,不要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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