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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外经贸厅湖南省计委湖南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我省有一定优势的机电、冶金、医药、化工、轻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出口的需要,也是提高全省对外开放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以现有的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贸易为先导、效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有较强比较优势的机电、建材、冶金、医药、化工、轻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成熟技术和现有的设备投入为主,先市场后建厂,先投资后贸易,由小到大,稳步推进;在投资主体上,以实力强、管理规范、有较好的实绩和信誉的省内生产企业和有生产条件的外经贸企业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以南亚、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与我国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省内企业走出去.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从而带动和扩大出口,促进省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根据外经贸部计财发[1999]415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办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国家贴补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50%。
  2、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逐笔核定贷款。
  6、根据外经贸部计财发[1999]273号文件规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一年内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周转外汇贷款,国家贴息两个百分点。
  7、省经贸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500万元,支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市、州、县政府也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8、对境外加工贸易重点项目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以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二)外汇管理政策
  1、经过批准,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而汇出的外汇,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先要进行外汇风险审查.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可适当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出口退税政紧
  1、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货物出口后,海关出具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并在备注栏内批注“境外加工贸易”。以此作为退税凭证。退税机关对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应抓紧审核,优先办理退税手续。
  2、境外加工贸易投入并出口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包括新设备和二手设备)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规模较大且从未发生骗税问题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为B类企业。
  4、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自产的零部件、半成品等到境外加工装配的,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如收汇时间较长,单证管无法收齐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预退税款。
  5、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下发前已开展的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凡符合有关退税规定的,经申报核准后予以补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政策
  1、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本系统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优势.为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清算、咨询等金融服务。
  2、各级保险部门要为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提供保险保障。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动乱、政府征用)保障,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
  (五)其他鼓励政策
  1、为引导企业在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经贸委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5大类、91个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湖南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企业.指导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列入库内的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给予优先安排。
  3、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可向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4、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的出境,海关要提供通关便利,实行“全天候、无假日”的预约工作制度。经企业申请,海关可派员到出口企业上门执行监管任务.
  5、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商品和动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装箱发运前做好检验和检疫工作,使其顺利通关出口。对从事境外贸易业务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及时为其提供疫情信息和服务。
  6、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外派的业务骨干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境外加工企业根据需要派出的常驻人员,其手续按外派劳务人员审批手续办理。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省部属企业的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贸委审查后,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二)市、州、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市、州外经贸委、经委联合向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申报。
  (三)各级经贸委负责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法律、环境、当地及周边市场以及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基础问题进行审核。

  四、加强对境外加工贸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建立湖南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长沙海关、省政府法制办、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主要研究确定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中的重大事宜,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到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境外加工贸易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大中型外经贸企业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和市场发展战略.制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中长期规划。
  (三)加强境外加工贸易的人才培训工作。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需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归口管理工作。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境外加工贸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要注重项目的效益和质量,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和论证;督促中方投资主体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境外企业保值增值;加强与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情况;加强境外企业的统计和调研工作,研究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动向,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自觉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我驻当地经济商务参赞机构的指导,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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