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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快捷、安全地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转型要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进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为中心,以有效、快捷、安全地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核心,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全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做出重要基础性贡献。

 

(二)工作原则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为一体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避孕节育和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要特别将妇女的健康放在重要位置。

 

(三)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
  3、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承担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的宣传咨询、药具发放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本级机构的优势和作用,必须通过加强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大对交通不便、服务条件薄弱地方下乡巡回服务的工作力度。

  4、乡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是: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及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及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接受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及人员培训。

  5、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努力开拓创新,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内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极大地满足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下,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6、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2年内在全省乡(镇)建立起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逐步形成和完善县、乡(镇)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技术服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制度和合理的运行机制。无论是单设或合署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均要在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调整优化、配置资源,使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满足需要。技术服务机构内部布局既要符合医学标准规范,又要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和服务环境,把服务站办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

  7、进一步明确技术服务的管理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计生、卫生合署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医疗机构内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要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统筹安排,同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8、技术服务机构房屋、人员和设备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合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科室布局,改善工作用房,保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人员配备按以下标准设置:
  单设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80一120平方米;人口在1万一2万人的乡镇120一150平方米;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150一2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单设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县600一800平方米;人口在10万一20万人的县800一1000平方米;人口在20万一30万人的县1000一1200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1200一15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
  单设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要配备技术人员3一5名;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要配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一2名。单设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5:1万人的比例配备;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1万人的比例配备。
  州(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建筑面积、技术人员配备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二)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人员业务素质
  9、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领导,配备素质好、会管理、懂业务的人员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政策,加强同科技、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把计划生育科技综合管理的职能落到实处。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管理思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积极主动地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

  10、深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革。在确保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人地位明确、单位自主运营、政府依法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长应由具有医学学历、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要实行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

  11、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结构。经过2一3年的努力,县级以上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学以上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70%以上,并有1一2名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专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专业合格证上岗。

  12、加强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有计划的组织州、县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进修学习;州、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技术人员每2年要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进修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13、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队伍。2005年底前,各州、县要组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队伍,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和考核、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14、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执业许可证》批准范围开展工作,向育龄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统一规范全省《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手册》,按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引入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将服务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必须加大“三查”的工作力度,规范“三查”服务,按医学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通过“三查”主动为更多的育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5、严格持证上岗。坚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实行归口管理、专项审批。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由州、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查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发证,按核准服务项目提供服务。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资格。禁止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16、严格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技术服务和药具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治疗标准,严格进行术前检查,防止交叉感染或造成其他对育龄群众健康产生危害现象的发生。要健全各项服务、咨询记录、规范病历、医疗文书和档案管理,严格避孕药具经费使用计划、审核、审批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重大事故、严重的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等,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对重大的责任事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积极推广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提供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指导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要指导自主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严禁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仪器设备,加强科技信息收集、整理与传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凡使用节育新技术的人员未经正规培训,均不得应用于临床。要加强节育技术市场的管理,打击假冒伪劣技术和药品,保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四)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
  18、建立和完善以州、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体,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为先导的计划生育知识传播应用体系,加强计划生育科普阵地建设,构建知识传播应用平台。要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重点,普及计划生育科技知识,推广先进适用避孕节育技术。要繁荣科普创作,制作实用性强、形式活泼、内容新颖的科技知识宣传精品,并结合“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增加科技知识的传播面和渗透力。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设施场所,以育龄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增强育龄群众的科技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确保计划生育科技进步始终为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9、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之中,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大众保健相互融合的社会保健网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认识,不得随意合并或撤消县乡服务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站及其科室。要统筹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装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急救设备。充分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设备,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20、加大对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县乡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公益性服务机构,对县乡服务站的投入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由各级财政全额拨款予以保障。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要确保县乡服务站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孕检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服务站工作正常运转。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建设和投入情况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计划生育和卫生资源,增强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服务功能。发展和改革、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制定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划,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青海实际的服务体系;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溺弃女婴。工商、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孕、查环、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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