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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发布文号: 湘粮调联[2000]104号

各市、州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0)1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确定的秋粮收购的基本原则,经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今年的中晚稻收购政策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2000年度中晚稻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1、中晚稻收购价格。中籼稻每50公斤54元,全省一价。晚籼稻收购价格,毗邻湖北的岳阳、常德、益阳三市每50公斤为56元,其他市州均为每50公斤58元。中晚稻农业税的结算价格按省定保护价标准执行。
  2、优质优价。各地要认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经省认定、集中连片种植、市场畅销的优质品种,由粮食购销企业和优质稻加工龙头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高于常规稻保护价的基础上,与生产者协商定价。省定优质稻品种为:湘晚籼2号、湘晚籼3号、湘晚灿5号、湘晚灿9号、湘晚籼11号(原名优丰108号)、中香一号、爱华3号(限岳阳市)。
  3、等级差价。根据中央规定,我省中晚稻收购仍执行原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中等为计价基础,等级差价2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收购质量,确保入库粮食的安全储存。
  4、结算差价。由于今年中晚稻收购价格出台较迟,有的地方在此之前已经收购了一部分中籼稻,并向农民支付了部分售粮款。中晚稻收购价格正式下达后,各粮食购销企业要同农民进行二次结算,将农民交售中籼稻的差价款退补给农民。

  二、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当前市场粮价与保护价尚有一定差距,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1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党和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基本政策。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按保护价收购中晚稻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敞开收购政策,对农民自愿出售的余粮,只要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都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得压级压价收购。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群众售粮;要坚持户交户结政策,不得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保证兑现售粮款,不向农民打“白条”。经省批准入市收购中晚稻的粮食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定保护价,不得低价从事收购活动,扰乱收购市场,损害农民利益。

  三、切实加强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领导。今年中晚稻收购政策出台较晚,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较重,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晚稻收购市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改善服务,切实安排好粮食收购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外的粮食,包括等外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物价和粮食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防止低价从省外收购粮食,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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