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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 2000-08-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我市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制定的各类行政执法证。对不亮证执法者,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二、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有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检注册和审查,并在证件内页粘贴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注册防伪标志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注册防伪标志,方为有效。
  凡未经年检注册和粘贴年检注册防伪标志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律为无效证件;对持无效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年检注册的时间安排在每年1一3月。

  三、除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外,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依法统一颁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并由发证机关负责管理。这些证件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官证》、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平交易证》、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卫生行政机关的《中国卫生监督证》。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举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举报电话:4441O69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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