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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
  (一)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充实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力量。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气象部门为成员单位。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直接向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能作用。直传、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综合协调职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主的从业资格审查,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汽车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维修质量;交通、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实行公路和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工作的交通安全论证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改(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的评价工作;卫生部门要全力以赴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的畅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整肃乱摆摊点、占道经营等安全隐患,逐步退市还路,取缔马路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并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车辆的从业资格审查;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强化源头教育管理和对“人、车、路、运”的依法监管,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发证、审验工作,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及零部件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拼、改装车辆的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发牌发证和检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业务工作的监管、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大防灾救灾工作力度,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障职能。

  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及劳工人员、农牧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交通安全教育首先从娃娃抓起的思想,在学生中实行统一、规范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切实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警护学岗”活动。从今年9月1日起,全省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必须在“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全面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积极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进家庭”的活动。要以创建“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为载体,通过确定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人、设立交通安全活动室、制定和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计划等措施,使城市居民及务工人员、农牧民的交通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强化对重点驾驶员的帮教工作。要在对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普遍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驾驶作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的同时,对重点驾驶人员及时开展辖区交警部门、所在单位和家庭的“联合帮教”活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考核制度,督促其改正不良交通习惯,提高依法驾驶的自觉性。
  (三)丰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务必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要继续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才能回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展示交通事故残骸车辆对广大群众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和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深入宣传和普及交通法规知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明市民”、“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员”评比活动,树立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典型。
  (四)积极探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专业化的路子,营造“高文化品位、多表现形式、大覆盖范围、强触及效果”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氛围。对热心致力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传播工作的社会专业文化公司和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借助专业力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调查研究。各级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对策分析和理论研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努力解决城镇交通秩序混乱,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失控等问题,不断提高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坚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议书制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公安、交通、城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对排查确定的隐患路段,要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分别确定省、州(地、市)、县三级的重点整治路段,并下达道路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及时进行有效整治。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推荐使用机动车玻璃拓印号码技术,遏止非法挪用、套用机动车牌证现象,提高识别被盗抢车辆和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工作水平。
  (三)积极引导、鼓励专业运输企业,尽快在大型客运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和在大型货运车辆上安装防撞装置,努力减少可预防性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后果,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车辆行驶记录检查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成全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信息传送系统,完善车辆、驾驶员和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公安有线查询和交通民警路面无线实时查询,并逐步向社会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同时,加强与保险部门协作,将全省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和安全记录,作为其交通安全信用依据,与机动车保险费用挂钩,实行以投保人交通安全信誉度为依据的浮动费率制度。
  (五)加快省交警总队和大中城市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实现视频、语言、数据三网合一,做到信息及时准确,指挥调度快速灵敏。规范电子卡口、电子警察建设标准,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监督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部门和各有机动车辆单位的依法监管。一是要逐一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二是建立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估制度。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单位领导和职工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知晓、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肇事尤其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严格进行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并分别确定其“交通安全单位”、“准交通安全单位”和“交通安全隐患单位”的档次,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短时间(6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的依法监管。交通、城建、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章、违法行为;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段等以及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的,应立即责令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要强制排除,并处以罚款。对上述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办牌办证、交通事故处理和路面查纠交通违章等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机动车生产和产品技术质量的监管。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要及时通报质检、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交警管段责任制和城市交通勤务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路面勤务管理和跟车暗访制度,建立和完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及时发现、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要重点查处、纠正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不超过万分之二十的目标。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青海保监局要联合制定《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严格按照公安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开通生命“绿色通道”,实施警、医、保联动,建立健全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救援机制。
  (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随时接受群众的交通事故报案、求助,并配备足够的专用交通工具(包括施救车)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含大型的施救设备),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器材良好,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出警通知后,能及时出警,进行前期处置。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已经实行“绿色通道”的医疗单位,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将事故情况逐级归口上报。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遇有下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的重大事故,县(市)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2、一次死亡3-4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县(市)公安机关领导、州(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3、一次死亡5-9人的特大事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和州(地、市)、县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省、州(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州(地、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内统一调度警力、物力,视情组成现场施救、现场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到达现场的省、州(地、市)公安机关领导或负责同志,应主动指导、协调当地做好处置工作,并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六、构筑区域性的公安交通管理体系
  建立以三个重点区域为中心,带动和促进其他周边地区交通管理工作的体系。一是以西宁市为中心,以整治交通秩序、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及城市客运交通秩序等问题为突破口,辐射和带动全省的城镇交通管理工作;二是以国道109线和其他4条国道主干线为中心,以整治车辆超载、超速、强行超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等违章行为为突破口,辐射和带动其他省道、县道的交通管理工作;三是以州府所在地和格尔木市为中心,以整治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酒后驾驶、违章停车、货车和农用车及拖拉机载人等违章行为,查处机动车私自改装、改型,加强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为突破口,辐射和带动其他城镇、乡村及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提倡文明行车,根据事故分布情况择时、择点安排巡逻执勤,采取多种措施,督查民警上路的管事率和执勤时间。同时,强化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的有效性,通过“点、线、面”相结合的交通管理模式,构建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努力提高管理部门对整个道路交通的管控能力。
  深化勤务制度改革,推动民警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充分挖掘管理交通的潜能。在提高单兵作战能力的基础上提高综合管理效能,实现全方位的、动态的、“软”、“硬”件相协调的管理模式,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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