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函[2004]42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各类地名标牌收费价格的函》(青民函[2003]54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地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1]203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各类地名标牌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的统一规范,推动我省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意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店铺、居民住宅单元牌、楼门牌、户室牌和《地名使用证》地名标牌工本费。
二、店铺、居民住宅的单元牌、楼门牌、户室牌和《地名使用证》费用分别由产权单位、开发商和受益人承担,收费标准按《青海省城镇各类地名标牌收费标准表》执行。各类地名标牌费包括厂价、检测、运输、储存、损耗、辅助材料、安装和藏、蒙古文翻译等项费用,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对军、烈属、孤寡老人、三无人员实行减免,对城镇享受低保户凭有关证件减半收取,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街、路、巷牌、公益地名(如广场、城市桥梁、名胜古迹等)标牌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地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计划,报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收费标准按每平方厘米0.13元结算,支架按实际制作材料成本结算。
五、各类地名标牌为一次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地名标牌的制作、运输、安装等项费用。
附:青海省城镇各类地名标牌收费标准表 种 类 代 号 规格(mm) 厚度(mm) 形式 收费标准 备注 楼 牌 DPL 950×550 2 单面 322 标牌类型:反光标牌、长余辉蓄光标牌、电致光标牌;基材:冷轧板、铝板 大门牌 DPM1 620×420 1.5 单面 175 中门牌 DPM3 300×240 1.2 单面 63 小门牌 DPM2 150×90 1.0 单面 14 单元牌 DPD 400×200 1.5 单面 70 户室牌 DPM4 120×80 1.0 单面 6 门牌证 22K70G双胶塑封单内页,单位使用证每证20元,住户门牌使用证每证2元。 说明: 1、安装费中含聘请施工人员工时费、工具及设备购置、租赁费和藏、蒙古文翻译费等。 2、检测费,按批产量的20%抽样送北京地名标牌检测中心,进行不少于八项指标的检测;辅料费专指装置标牌时的固定用材料及其损耗;运输费是指省内长途手当地城镇内零星运输费用。 3、大、中门牌主要用于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区名称、编号、邮编。 4、小门牌用于标示院落或独立门户所在的街区名称、编号及临街某主号的附设号。 5、楼牌用于标示所街区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号。 6、户室牌用于标示单元楼内门户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