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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4〕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引导投资方向,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我省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现状、问题和任务
  1、钢铁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钢铁企业202家(不含独立矿山采选、独立焦化、独立烧结企业),生铁、钢、钢材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600万吨、5240万吨和4493万吨。2003年全省生铁、钢、钢材产量分别达到4071万吨、4035万吨和3643万吨,均居全国第一。

  2、我省钢铁工业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产业布局分散,企业规模偏小,综合竞争力较弱。二是部分企业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产品结构不合理,消耗高、污染重。三是铁矿石、焦炭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运输紧张,制约瓶颈凸显。

  3、在新的形势下,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国民经济将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汽车生产、装备制造、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及城镇住宅、市政建设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将为钢铁工业发展带来新的市场空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需要大量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钢铁产品,从而为我省钢铁工业充分发挥铁矿石、煤炭及冶金辅料等矿产资源蕴藏丰富、陆路和水路交通便利、靠近钢材消费市场的优势,实现钢铁强省战略目标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4、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钢铁工业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改善产业布局,鼓励和支持钢铁工业向沿海和有资源、有市场、环境容量大、发展空间广的地区转移。二是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扶持一批国际上有影响、国内有竞争力的大集团、大公司,发展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三是加强宏观调节,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5、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方针,围绕“抓品种、抓质量、抓整合”,加强宏观调节,通过增加高精新特产品、减少低档产品,上经济规模的大项目、压分散落后的小型钢铁生产能力,扶持优势企业、淘汰劣势企业,即“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建设工艺先进、装备精良、品质卓越的钢铁工业强省。

  6、遵循的原则:
  至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至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原材料、能源、水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生产要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至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由外延型向内涵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扶持、壮大、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大集团、大公司
  至一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节相结合,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


三、产业布局
  7、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作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及运输、环境、土地等条件,以现有大型骨干钢铁企业的调整和发展为依托,科学、合理、有效地调整全省钢铁工业布局。

  8、唐山和邯郸是我省钢铁工业重点发展地区。在搞好现有优势企业技术改造的同时,建设以唐钢、邯钢为龙头的我省南、北两大板材生产基地。
  当前,要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在曹妃甸建设具有21世纪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9、邢台、张家口、承德和石家庄主要是分别解决好现有大型骨干企业的发展问题,推进专业化生产,形成各自的产品特色。重点建设邢钢优质线材及深加工基地、宣钢优质建筑钢材生产基地、承钢含钒钛钢生产基地、石钢汽车专用钢(高级棒材)生产基地。其他设区市外部条件相对较差,不宜发展钢铁冶炼和热轧加工,可结合当地特点,发展冷加工及精、深加工钢铁产品。

  10、重要环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资源匮乏地区及城市市区不得新建钢铁企业,已有钢铁企业也不得盲目扩大生产规模。


四、结构调整
  (一)组织结构调整
  11、鼓励企业以资本和产品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租赁、参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整合,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扶持具有规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具有区域特色的企业联盟,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2、支持首钢、唐钢实现强强联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同时,在唐山和邯郸各培育壮大一个千万吨级的钢铁企业集团。

  13、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恒通薄板公司、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津西钢铁股份公司、国丰钢铁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形成各自的特色产品。

  1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关停年产普碳钢30万吨及以下的小炼钢厂和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及以下的小轧钢厂。

  (二)产品结构调整
  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优质板带材及其深加工产品、5000毫米及以上宽厚板、冷轧硅钢片、高强度机械用钢、高速铁路用钢、热轧H型钢、微合金钢、不锈钢、冷轧不锈钢材及油、气长输管生产。

  16、巩固提高建筑钢材品种质量优势和成本价格优势,开发高等级型、线材产品。

  17、依法打击地条钢、开口锭生产。

  (三)工艺技术装备结构调整
  18、鼓励、支持钢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不断开发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先进技术和钢铁前沿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19、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工艺控制改造。

  20、鼓励采用高效采矿及运输、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炼焦煤调湿、配型煤炼焦、捣固炼焦、干熄焦,氧化球团生产、高炉精料、高炉高效长寿、高风温热风炉长寿、高炉富氧喷煤、高炉渣粒化、高炉余压发电、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铁水预处理、顶底复吹、转炉溅渣护炉、钢水炉外精炼、高效连铸,连铸坯热装热送、蓄热式加热炉、连续轧制、无头轧制、控轧控冷,干法除尘、高炉及转炉煤气回收利用、余热利用、粉尘处理及综合利用、废渣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技术,促进全省钢铁工业工艺技术装备结构的整体优化,努力实现清洁生产。

  21、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热烧结矿及土烧结矿工艺及设备、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及设备、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15吨及以下电炉(铸造用除外)、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化铁炼钢工艺、模铸工艺、复二重及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初轧机、开坯用的中型轧机、折叠式热轧窄带钢轧机、单机架三辊劳特轧机、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逐步淘汰并禁止新建3200一4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3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30吨以下电炉(铸造用除外)。

  22、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暂定为:
  焦炉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容积达到60吨及以上。
  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和余压发电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700公斤标准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立方米,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具备并落实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

  23、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五、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2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冶金和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第7号令)、《河北省冶金矿山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6号令修订),由省投资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环保、冶金矿山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对铁矿资源的规划、投资、开采、销售进行规范管理,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杜绝非法开采和乱采滥挖;加强对铁矿产品市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交易行为,为钢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5、鼓励、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协调进口铁矿石、矿产品物流配送以及到境外联合办矿,提高铁矿资源的安全保障度。同时,抓紧建设曹妃甸矿石专用码头。


六、加强宏观调节
  26、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对违规审批项目及为其办理其它各项相关手续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27、加强安全、环保、能源、水利、质监、交通等部门对钢铁企业和钢铁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运输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在建的,要整改达标;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已投产项目要认真清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治理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

  28、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加快行业协会向企业家办协会转变。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关钢铁行业经济运行、市场供求、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信息渠道,建立定期发布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发展,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9、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耗能、耗水及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水平的高低状况,在矿产资源分配及供水、供电等方面逐步实行差别对待。

  30、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水泥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
  1、水泥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2003年我省水泥产量达到6611万吨,居全国第5位。除满足本省需求外,重点供应京津及东北等周边地区。
  2、京津冀是全国重要的水泥生产和消费地区,受市场需求的拉动,水泥生产能力增长较快,水泥市场呈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水泥价格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
  3、我省水泥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比较突出,新型干法水泥仅占总产量的30%,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先进省份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由于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工艺装备水平低、污染重和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突出,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弱,影响了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4、我省水泥工业的主要任务:一是调整水泥产品结构,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二是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积极采用节能、降耗、除尘等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5、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贯彻“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的方针,鼓励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联合,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水泥大省向水泥强省的跨越。
  6、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50%以上。新建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吨水泥综合电耗降到95kWh,熟料热耗740kc/kg,外排废气含粉尘控制在5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00mg/Nm3;NOx排放浓度为500mg/Nm3。水泥实物劳动生产率达到4000吨/人·年。到202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80%以上,综合能耗、环境保护、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鼓励省内水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战略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扶持具有规模优势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综合竞争力。
  8、禁止盲目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要达到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重点支持有矿山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实现工艺设备大型化,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9、鼓励现有水泥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淘汰立窑等落后的生产能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工艺。现有的水泥企业改造建设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也要达到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支持立窑企业改造为粉磨站。
  10、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综合利用项目除外)项目,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1、支持发展适合各种专用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项目和环保水泥一体化项目。
  12、积极实施节能和环保措施,提倡日产2000吨及以上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建设低温窑尾余热发电,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均要建设配套的除尘设施。
  13、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支持企业利用低品位原料、工业废渣,提高资源利用率。
  14、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通过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确保石灰石及辅料采矿权布局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并实现清洁生产。16、日产2000吨以上规模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靠的资源保证,而且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具有破坏性的民采民运的矿山开采方式。
  17、严格水泥项目管理。对水泥投资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土地、金融、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对违规审批项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
  19、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新建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发放要有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核文件。
  20、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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