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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凡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即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至396元。其中:基本生活费提高至243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至114元,失业保险费提高至13元,门诊医疗费提高至26元。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全市实行统一标准。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即:长沙市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6元提高到203元;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由130元、143元、123元、147元提高到169元、186元、156元、191元。对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单位,其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但最高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调剂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保障标准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保障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70元;其中,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50元提高到195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160元提高到208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由210元提高到273元。没有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没有实施的,要尽快实施,并将保障金与中央、省提高标准补助的资金一并发放到保障对象。
  凡是只保障纯居民中“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的县(市),要在9月底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切实将“三类”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档次进行调整: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原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后最高不得超过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过54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和改革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对尚未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将计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性补贴纳入社会统筹的区、县(市),应尽快纳入统筹范围内支付。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对在1999年6月30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这次应予以一次性补发。补发办法按照省认可并下拨我市的1999年6月30日前企业上报人数及资金(其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补足),由各级社保机构进一步核实后补拨到企业。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工资标准的套改,使大部分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二)按工资指导线的调控原则,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可以超过15%,职工升级可按人平三级,个人最高不超过四级的水平由企业自主掌握。效益差,暂时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在人平不超过两级的原则下先给职工升级,待有经济承受能力时再予兑现。
  企业应制定工资调整方案,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部门备案,要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注意处理好以往工资升级和套改工资标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执行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拨付到各地和企业的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追究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在9月15日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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