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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3]338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最近一段时间,城市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排除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强化措施,定期督导,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助预案,切实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要定期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安全供气方案,及时进行生产设施、输配管网等的更新改造,配足检漏、抢险人员及设备。

  三、各燃气生产、经营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要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逐级落实。要逐级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档案和上报体系,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跟踪隐患整治责任、整治方案和整治期间安全监控的落实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新的事故隐患。对发生的事故,要严肃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燃气安全生产、输配、维修、经营、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谎报、虚报和瞒报。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造成燃气安全隐患并产生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认真做好燃气事故的抢险工作。燃气经营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订抢修方案,尤其是燃气泄漏及各种意外情况下的处置预案。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定期演练,做到有备无患。发生突发性事故,领导要亲临现场,果断、妥善地处理,防止燃气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六、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使社会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以优化服务环境、树行业新风、维护用户利益、便民利民为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便利、高效、规范、优质的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各类问题。

  七、各市要在近期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严禁用户私装、改造燃气管线和设施。同时,对城市居民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八、各市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要制定方案,全面检查燃气管网设施,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深入整改,不留死角。检查要结合燃气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重点。一是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找和整改;三是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四是查处单位、居民私改管线和偷气行为;五是查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取缔无证经营活动。
  省建设厅将于近期对各市燃气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请各市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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