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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5 生效日期: 1999-04-05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我市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为了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采购物资或劳务服务的行为。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物资和劳务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
  (三)生产性及消费性材料、设备的购置;
  (四)房屋、设备和车辆的维修改造和安装;
  (五)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房的租赁,会议、接待、印刷等大宗消费服务;
  (六)采购目录中明确的其他有关物资和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制约,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
  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步骤分步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以当年颁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必须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凡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规定统一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采购项目具有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获得的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市场上只有唯一供应人或属专利技术等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可以采用议标采购方式。
  4、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及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商品和服务,不实行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1、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2、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并将已批准的采购项目通知政府采购中心。
  3、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直接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4、招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询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验收。
  6、集中采购的款项,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采购资金专户”拨付供货单位。

  三、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分步实施方案,编制采购目录,编制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和审定单位采购项目计划,拨付政府预算内外安排的采购资金,审查和批准招标机构的代理资格。
  (三)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负责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采购资金专户”资金。
  (四)采购单位是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在采购项目批准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招标预算,将单位应配套的自筹资金及时缴入“采购资金专户”,参与招标并参加评标委员会,签订采购合同及验收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设置“采购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安排的采购资金直接拨入“采购资金专户”;单位配套的采购资金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单位或留存专户。

  四、关于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二)审计机关应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采购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在我市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各级各部门及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改革举措的现实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采购工作。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宣传、推介工作,正确引导,统一认识。
  市财政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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