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2000]366号
西宁市、格尔木市物价局,各州、地、县(市)计委(物价),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813号)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部署,在会同有关医药、卫生部门对我省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与有关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决定自2000年6月20日起降低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缩小批发企业实际进销差率、不减少药品零售单位合法的批零差价收入的前提下,在已降低部门地产药品价格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外埠药品零售价格。此次降价的药品共165个品种(详见附表),平均降价幅度为20%左右。
二、部分外埠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批发企业(包括生产企业)降低实际批发价格或多要折扣(让利)。
三、凡在此次降价范围内的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降价之日起,重新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手续。原审核登记文件即行废止。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青海省部门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
青海省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
金额单位:元
降价前 降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