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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成品油配送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生产字[2000]30号
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成品油配送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1998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石油公司供应系统外与之签约的社会加油站汽、柴油,对已实行配送制的地区,执行批发价且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对尚未实行配送制的地区,除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外,还要按附表所列的运杂费补贴标准给予加油站运费补贴。此文件自2000年7月25日起执行。 附:运杂费补贴标准表
  运杂费补贴标准表
  注:1.表中运距为加油站距本地区最近中心油库的距离。
            2.10公里以内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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