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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4 生效日期: 1998-01-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8]001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乡镇企业税收统计以税务部门的统计数为准'的指示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统一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1997)第04号文件(文件附后)明确的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行统计。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划分标准按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为了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相一致,全省各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明确的'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经济类型分别向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的名册。税务机关按名册中的乡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实现的应税经营收入进行统计。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统一按《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式样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报,逐级汇总上报,由各地州市计会科随会统月报表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一并纳入会统报表评比范畴,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1996年和1997年按本表内容统计上报年度累计数,要求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口径一致。

  (四)为方便对乡镇企业税收的统计,对乡镇企业依法征税时,税收票证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库的,在税收缴款书左上角'隶属关系'项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
  2.填开税收完税证收取现金税款的,在税收完税证的'备注'栏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汇总缴库时应分别按'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填开汇总缴款书。

  (五)为便于对乡镇企业'应税经营收入'的统计,原则上按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收入'进行统计,采取'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申报或税务部门测定的'营业额'进行统计。

  (六)辖区外的乡镇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基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七)基层税务机关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明确乡镇企业的范围,搞好乡镇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严格税收票证的填开,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
  3.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中发(1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部农企发(1997)16号文件关于重新修订《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就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口径和做好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种经济类型。
  1.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乡(镇)、村集体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上述集体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
  (1)乡(镇)村独资企业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举办的企业。
  (2)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制形式投资举办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乡(镇)、村独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起实际支配作用。
  (4)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投资者按照协议,以资金、技术、设备、实物、劳动力、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5)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6)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作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2.私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4)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各类合资、合作企业。
  二、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有关具体规定
  1.凡历史上形成建立的各类区办企业只要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2.凡城镇和街道居民办的企业,只要属于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3.乡镇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统计,不得重统、漏统。
  (1)跨地区联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东西合作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3)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4)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举办的企业,由所属地统计;
  (5)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6)私人企业在异地举办的企业,由所在地统计。
  4.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仍按集体统计。
  5.非乡镇企业系统的部门在农村主办的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6.非乡镇企业组织的劳务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7.凡属于乡镇企业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只能按租赁费和直接经营额计算。
  8.有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企业和个体运输企业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以无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9.农民个人举办的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企业不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0.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生产,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1.农村中的一些工匠,从事流动性生产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2.农村中逢场赶集的屠宰户、长途贩运户和摆摊设点人员,从事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三、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条件
  凡列入上述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乡镇企业经济计算方式由过去的总产值改为增加值,增加值计算方法,一律按照收入法。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五、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六、各级机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衔接,搞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要与统计、经委、计委、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相互衔接。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此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属于乡镇企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注册归属为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也不得把个体户作为乡镇企业统计。
  七、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做到各项统计数据'出之有据,出之合法';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充实统计人员,稳定统计队伍,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省乡镇企业局要切实强化对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培训,按照修改后的考核奖励办法,组织好年度统计数据抽查和考核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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