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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擅自拆除商业网点或者新建居民住宅不按规划配建商业网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位置和原规模限期予以建设,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网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擅自改变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使用性质的,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按该网点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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