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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井陉矿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2003]24号

  井陉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供水成本和听证会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水价调整意见。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学校用水价格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商企业、文体医疗单位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机关事业、市政园林用水价格由1.4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饮食服务业用水价格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建筑施工用水价格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水价从2003年3月份抄见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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