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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4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婚姻登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精神,促进婚姻管理职能与婚姻服务职能分离,规范婚姻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要,现就规范婚姻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婚姻服务中心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婚姻服务项目应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强行服务,不得把接受服务作为婚姻登记条件。

  二、婚姻登记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代写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每对20元。
  2.婚姻证件照像服务价格,1寸彩色双人照15元(四张)、2寸彩色双人照20元(四张)。
  3.发证仪式摄影(彩色照片、立拍立现)每对20元。
  4.发证仪式摄像(含120分钟录像带一盘)每对50元。
  5.婚姻档案入网查询费,每对30元。
  6.委托离婚调查服务费每对30元。
  7.婚前教育每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收费上限,婚姻服务中心在开展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各级婚姻服务中心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将婚姻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上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婚姻服务中心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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