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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对新乐市市场管委会《关于新乐市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2003]6号

  新乐市物价局,新乐市市场管委会:
  你局呈报的新乐市市场管委会《关于新乐市花生米市场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请示》报告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并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交易手续费。花生米市场交易手续费按其交易额的1.5%收取。

  二、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

  三、此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望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予以及时反馈。

  四、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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