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6-1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12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投保险种:
  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定保险公司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承保公司,与其签订年度定点投保协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保险通知单》到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各单位车辆的投保情况和车辆异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 在保险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各单位凭保险单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赔偿完结后,将保险赔款收据和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复印件)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关系,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扣拨其相应行政事业经费,并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投保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定点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有关单位投保情况和理赔情况。对违反定点投保协议,不能达到投保要求的,取消下年度该保险公司的定点承保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