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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4]21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凡按规定需报送有关资料的取消审批项目均作为备案管理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作为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是主管国税机关据以审核纳税人相关税前扣除事项及减免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及数据准确性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明确受理、审核、资料归档环节。对按流程节点外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负责调查执行的分局受理;对按流程节点内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属地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纳税人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同时应附报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受理人员审核后按备案资料类型在相应栏次内加盖'备案受理专用章',一份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三)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员,下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做好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工作。审核的内容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情形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对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见附件3),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的管理。备案资料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备案事项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亏损及亏损弥补、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管理台帐。对信息化尚未涵盖的事项,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手工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
  (五)备案事项的管理
  1、亏损弥补取消审核后,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应按规定报送当年亏损情况的说明。纳税人发生自查补税、纳税评估补税的,应填报《补税申请表》(见附件4)及自查补税情况说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审核后办理补税申请。纳税人自查、纳税评估后发生调减亏损额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做好《亏损弥补管理台帐》的数据维护工作,确保《亏损弥补管理台帐》与纳税人申报弥补亏损额稽核的准确性。税务检查调整亏损额(包括调减亏损额及调整后补征税款)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管理数据的准确性。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取消审批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报送《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以下资料: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见附件5)
  (2)《企业技术开发费分项目统计表》(见附件6)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明细帐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取消核定后,其预缴标准为:
  (1)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外,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入库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从下一年度起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一般不作调整。
  (2)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4、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取消审批后,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广告费支出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3]199号附表三)。税收管理员除审核《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七》,核对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分析广告是否通过媒体发布,并按规定填报《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扣除项目》(见附件7)有关广告费扣除的内容,建立对纳税人广告费扣除的跟踪管理机制。
  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
  5、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取消审批后,纳税人除报送《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报送《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见苏国税发[2003]199号附表一)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以及《'两低于'计算表》(见附件8)。税收管理员除审核《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两低于'计算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外,还应按规定填报《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管理台帐》(附表9),建立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的跟踪管理机制。
  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或由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不再实行汇总纳税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其工资扣除也可按两低于原则进行。企业应在发生变化的首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改制改组的有关文件、汇总纳税的成员名单的变化情况等。
  《通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中所称'行使出资者职能的部门'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不包括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
  6、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种认定时,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核销法或备抵法。以后年度需要改变核销方法的,应在变更核销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董事会(厂长办公会)决议等。鉴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损失,因此纳税人不得将坏帐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7、取消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审核管理后,不再实行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规定的备案制度。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对修理费发生额异常的,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情况不清楚的,应实地调查、核实。
  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七)、(九)款规定的备案制度同时取消。
  8、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批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9、取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后,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四)款规定的资料外,税收管理员还应按规定填报《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收入项目》(见附件10)的有关内容,建立监控管理台帐,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的核对工作。
  10、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规定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见苏国税发[2003]121号附表十),详细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超比例原因。税收管理员应着重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必须用设备,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审批立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立项。
  (1)纳税人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立项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样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附件2);
  ②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③经贸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红印章原件);
  ④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
  (2)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一律不予确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对经审核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或省辖市国税局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1,以下简称《核准通知单》)及《准予抵扣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国产设备清单》);对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单》(见附件11)。《国产设备清单》不得包含非生产经营性设备以及电梯、空调、轿车、洗衣机、笔记本电脑等辅助配套设备,设备名称必须明确到固定资产卡片记载的名称,凡《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名称与设备购置发票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不符的,一律不予抵免。
  (3)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抵免。
  (4)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
  ②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3)
  ③《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4)
  (5)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款抵免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除了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外,还应核对《审核表》所列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项目名称是否与《核准通知单》所列项目名称一致;《审核表》所列设备名称、数量是否与《国产设备清单》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设备购置发票相符;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否包括非生产经营性设备等。税收管理员还应做好按户分项目设置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台帐》(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7)的登录工作,确保每一纳税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6)省辖市国税局除按规定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24号)规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及其分析报告外,还应报送本级审批立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2)。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按规定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相关表、证、单、书(略)
  (1)备案资料清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
  (4)补税申请表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
  (6)企业技术开发费分项目统计表
  (7)时间性差异管理台账-扣除项目
  (8)'两低于'计算表
  (9)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管理台帐
  (10)时间性差异管理台账-收入项目
  (1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单
  (1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汇总表
  (13)备案事项审核管理一览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现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3.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1.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
  3.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1.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2.审核检查的重点是:
  (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十)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分别规定,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十二)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邮政、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邮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支出,可在购置当年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帐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该项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后,具体应掌握:
  1.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根据征管范围分别行使审批。
  2.原属省及省以下的审批项目,由省级税务机关本着便捷、高效和透明原则,适当调整下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国、地税务机关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下级税务机关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审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该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
  2.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管理程序暂维持不变。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整顿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应切实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根据审批事项改革的具体方案,及时制定有效的后续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应对改革后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改革和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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