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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文广局制定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对《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是市政府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文广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凡符合保护办法范围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可申请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补助。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分配及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专项补助;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接受海外企业及有关人士的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的经费补助;
  (二)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引导资金补助;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及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五)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及有关行业协会于每年9月向文广局申报下年度民族民及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项目。
  申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项目申请书、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每年10月,由市文广局召集各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初通过报刊、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要的、较大批量,有多个生产单位参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   当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使用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下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当年安排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会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妥项目使用手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中安排的项目奖励经费,在该项目结束后拨付。


    第十四条   对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贴息的项目,按一年期贷款金额的4%,待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文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文广局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十六条   已批准补助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内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文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资金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凡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编制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文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专家委员负责验收。对需要申报科研成果和专利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实物损赠给国家的;
  (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抢救、挖掘、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等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经费等处罚,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或将建成后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
  (四)因玩忽职守,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和遗失的,或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规定的市区范围内的市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根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各县级市应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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