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4]155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1 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 适用范围
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
(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
(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 工作职责
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3.3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应税种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制度的制定,组织地区、行业经济税收负担情况的测算,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进行业务指导及开展相应业务培训工作。
3.4 市局各分局税收评估科、县(区)局综合业务科设置评估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和综合性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工作。
评估管理岗的职责包括:
(a)确定本级纳税评估对象,对市局下达和本级筛选的评估对象进行管理;
(b)按进度拟定当期纳税评估计划,制作《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并进行跟踪管理;
(c)负责对纳税评估有问题户的评定处理,作出评估结论,按程序报送稽查案源;
(d)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避税疑点的评估,并作出疑点分析,根据《关联企业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及相关要求,完成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
(e)负责对已实施评估对象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复核小组意见开展复核工作;
(f)负责各税种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与信息维护工作;
(g)负责对辖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总体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h)负责进行专题项目的评估分析,反映有关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异常情况;
(i)负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征纳、发票管理及税务管理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和上报工作;
(j)负责评估统计报表、典型案例、评估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
(k)负责其它纳税评估管理工作。
3.5 市局各分局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设置评估实施岗,负责本部门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评估实施岗原则上由对应税务管理责任区的税收管理员担任。
评估实施岗的职责包括:
(a)负责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分析、约谈举证、数据提取、组织企业自查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b)负责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拟定纳税评估评定处理建议,并对纳税评估无问题户作出评定处理;
(c)负责纳税评估结果的执行;
(d)负责相关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
(e)负责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f)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3.6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按“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合理分配本单位的评估管理职责。
基层工作量大、评估任务重的分局、县(区)局可在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设置评估实施岗,负责对重(难)点对象的纳税评估实施工作。
3.7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成立纳税评估复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纳税评估复核工作。
纳税评估复核小组成员由各分局、县(区)局分管局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4 工作程序
4.1 评估对象的确定
4.1.1市局对纳税评估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年初确定年度纳税评估工作要点,连同有关评估工作要求送市局征收管理处,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统一协调布置。--
评估计划原则上按季度下达,市局征收管理处汇总各业务处室的评估计划后于季度开始后10天内下达市局各分局、县(区)局执行。
4.1.2对上级机关布置的时间较紧临时性、专项性评估工作任务,市局各业务处室可以直接下达布置,但需将评估计划送征收管理处备案。
4.1.3 市局各分局、县(区)局评估管理岗应根据市局下达的纳税评估计划,依据一定的指标参数和行业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为纳税评估工作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
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安排,可以直接确定市局各分局、县(区)局的具体评估对象。
4.1.4对纳税人实施各类税收专项检查前,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由市局稽查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名单,报经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统一下达市局各分局、县(区)局执行。
4.1.5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对市局直接下达和本级筛选确定的具体评估对象实行期中管理。评估管理岗应按进度拟定当期评估计划,报经分管科长、局长批准后,制作并下达《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确保本级纳税评估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4.1.6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对由市局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应报经市局征收管理处批准。
4.2 评估程序
4.2.1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核分析、稽核确认、评定处理和成果分析等四个环节。
4.2.2审核分析是评估实施岗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进一步评析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其存在的疑点,并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4.2.3稽核确认是评估实施岗在审核评析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4.2.3.1评估实施岗在稽核确认过程中,应下发《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见附件二),根据稽核确认情况,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见附件三)。
上述纳税评估工作记录应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2.3.2在约谈、举证过程中,评估实施岗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见附件四)。
4.2.3.3评估实施岗在稽核确认过程中,一般通过约谈、举证、纳税人自查等形式完成审核评析目标。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调查形式进行核实确认。
4.2.3.4 对重点评估对象或重大评析疑点问题实施实地调查核实时,评估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按规定程序开展。
4.2.3.5评估实施岗在完成审核分析和稽核确认等必要的评估实施程序后,应根据确认的评估问题拟定评估处理建议,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4.2.4评定处理是评估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结合评估实施岗处理建议,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4.2.4.1评定处理按“分级”处理原则,按下列情形开展:
(一)纳税评估无问题的,由评估实施岗拟定评定处理结论,报经稽核管理科科长(管理分局分局长)批准,制作《评定处理结论书》。
(二)纳税评估存在问题的,报经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后,由评估管理岗制作《评定处理结论书》。
(三)对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直接实施的纳税评估,评估无问题的,报经分管科长批准,由评估实施岗制作《评定处理结论书》;评估有问题的,报经分管科长、局长批准后,由评估管理岗制作《评定处理结论书》。
4.2.4.2各分局、县(区)局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纳税评估无问题。按本办法4.2.4.1款规定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附件五),终结纳税评估。
(一)经审核分析,各项指标无疑点;
(二)审核分析和稽核确认后,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异常问题的;
(三)指标异常,稽核确认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其它异常问题的;
(四)指标异常,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异常问题的。
4.2.4.3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后,发现下列情形的,评估实施岗应将评估资料传递评估管理岗,按本办法4.2.4.1款规定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终结纳税评估。
(一)经审核分析和稽核确认后,指标异常且存在异常问题,造成少交税款或不构成偷、逃、骗税及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其它涉税违法结果的。
(二)对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对存在《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四)对存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
4.2.4.4评估管理岗根据本办法4.2.4.3款作出评定处理后,应将《纳税评估结论书》及相关评估资料返还评估实施岗,由评估实施岗通知和督促评估对象自行申报(调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将纳税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4.2.4.5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补缴税款的,由其自行申报入库,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2.4.6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4.2.4.7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有以下问题的,比照本办法4.2.4.3、4.2.4.4款处理程序,由评估管理岗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报分管局长批准后,①作为稽查案源造册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②作为转让定价调查案源报送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一)存在偷、逃、骗税及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其它涉税违法嫌疑;
(二)不能稽核确认为正常的;
(三)不配合纳税评估,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开展自查自纠的;
(四)自查自纠不彻底,自查申报补税后,各项指标仍旧异常的;
(五)对经评估确认的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不申报入库的;
(六)纳税评估补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经评估确认的其他严重问题;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能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
4.2.4.8市局各分局、县(区)局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在做好日常评估工作的同时,应为日常稽查提供准确可靠的稽查案源,按月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一)》(附件六)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并附报《纳税评估结论书》。
4.2.4.9发生本办法4.2.4.7款规定情形的评估问题,如果不及时移送将导致无法追踪查处后果的,各分局、县(区)局评估管理岗可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直接向市稽查局移送。但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二)》(附件七)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并说明直接移送的理由。
4.2.4.10 市局征收管理处应按月对市局各分局、县(区)局上报的移送案件进行汇总、分析,拟定当月全市《税务案件移送单》,移送市局稽查局。
4.2.4.11 市局稽查局应对评估环节移送的稽查案源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向征收管理处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4.2.4.12 市局征收管理处对评估环节移送案件查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稽查反馈结果定期测量和分析案件移送准确率指标,并将稽查反馈结果及有关测量分析结果适时向有关分局、县(区)局通报。
4.2.5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征管漏洞,提出改进问题的建议和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4.2.5.1市局各分局、县(区)局税收评估科(综合业务科)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季后15日内进行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形成评估工作报告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对特定税种和税收专项检查前按本办法4.1.4款组织的纳税评估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区)局还应根据市局对应业务处室和稽查局的要求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4.2.5.2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每半年应对所管理的税种评估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特定税种评估工作报告,于每年7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送征收管理处。
4.3 评估复核
4.3.1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复核工作,促进和提高全市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4.3.2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成立评估复核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对本级纳税评估复核工作。复核对象包括:
(一)涉及当期评估重点、热点问题的评估对象;
(二)评估重点税源企业;
(三)税负异常但评析无问题的评估对象。
4.3.3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复核工作应每季度举行一次,复核面不低于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的5%,且每个税务管理责任区每年至少复核一户。
复核方式由各分局、县(区)局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但必须有书面记录。
4.4 信息管理
4.4.1纳税评估的资料依据主要是各类纳税申报资料及反映企业经济状况的信息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4.4.2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应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提供,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非财务数据信息可通过税收管理员收集。
4.4.3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做好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信息的增值利用。根据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及相关业务处室反馈的评估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评估全市税收征管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并适时发布。
4.4.4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做好本级纳税评估工作信息的增值利用。做好纳税评估与登记、征收、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税收管理事项及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管理建议。
4.4.5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应按评估环节做好纳税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底稿文书、原始审核资料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等,要按照市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
4.5 其他
4.5.1纳税评估的所属时间可以是纳税人当期的申报纳税情况,也可以是纳税人历史时期的申报纳税情况。
从纳税评估对象作为任务被下达开始,到评估实施岗作出评估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分管局长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由市局直接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其评估周期的延长由市局审批。
4.5.2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纳税评估工作纳入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年度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确定。
4.5.3市局各分局、县(区)局可按照本办法及各税种纳税评估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考核管理,使纳税评估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有序。
4.5.4 本办法施行前制订的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4.5.5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6 相关记录
6.1 《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
6.2 《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
6.3 《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
6.4 《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
6.5 《纳税评估结论书》
6.6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一)》
6.7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二)》
6.8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移送清册》
附件一:纳税评估任务通知单
  :
  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请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以下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工作。
编号 评估对象名称 税务管理码 评估事由 评估类型 所属期
批准人:  接受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二:税收约谈(举证、调查)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审核评析。审核评析适当采用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等形式,请你单位(个人)给予配合。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调查)记录
纳税评估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评估对象 财务负责人
时间 地点 评估人员
评估形式 约谈 □  举证 □  调查 □
工 作 记(笔)录
 第  页 共  页
附件四:纳税评估自查说明情况表
纳税评估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评估对象 税务管理码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纳税评估疑点问题 1、2、3、
自查情况
纠正情况
自查说明情况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补缴税款情况 调整项目及金额 税种 应补税额 滞纳金 缴款书号码
附件五:纳税评估结论书
根据  报送的对  的纳税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评估疑点问题
… … …
二、稽核确认情况
  … … …
三、处理意见
… … …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一)
市局:
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及要求,我局对下列纳税人申报及相关涉税情况实施了纳税评估,经审核分析、稽核确认等必要程序,尚有疑点问题。现确定为待查对象并上报你局。
附件:各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结论书》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序号 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移送问题及理由
1
2
3
4

附件七:税务稽查案件移送清册(二)
市局:
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及要求,我局对下列纳税人申报及相关涉税情况实施了纳税评估,经审核分析、稽核确认等必要程序,尚有疑点问题,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为稽查案源。因情况紧急,我局已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局,现将相关情况上报备案。
附件:各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结论书》
序号 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移送问题及直接移送理由
1
2
3
4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移送清册
市局:
  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及要求,我局对下列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等相关涉税情况实施了纳税评估,经审核分析、稽核确认等必要程序,存有避税疑点,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我局已确定下列纳税人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现将相关情况上报你处备案。
附件:各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结论书》
  主管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序号 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主要疑点及确定理由
1
2
3
4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