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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4]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妇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和人行南京分行《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
(省妇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2004年9月)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鼓励民众创业的政策,形成了全民创业的热潮,同时推动了女性创业的发展,创办中小企业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涌现出一批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女企业家,在促进城市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城乡妇女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一些传统观念影响,创业女性在平等分享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激发其创业热情,更好地以创业促就业,加快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各级妇联、工会、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妇女就业,形成支持和鼓励女性创新业、创大业的共识,优化女性创业环境,搭设女性创业平台,积极推动女性创业。

  二、营造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妇联、工会要积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广泛深入宣传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创办民营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作用,集中宣传一批创业女性先进典型,引导社会热情支持女性创业;对广大妇女要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四自”和团结协作、勇于创业的精神,鼓励她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她们增强市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主创业、敢创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银行对女性创业过程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费减免、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要积极落实,对女性创业过程中吸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的,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文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创业女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对女性创办外贸企业的,要及时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和支持女性创业人员多创汇、多增效。

 

  四、为女性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创业女性设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开放日,开设专门窗口或实行联合现场办公,尽可能简化程序、放宽准入,为女性创办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五、加强对创业女性的培训。各级妇联、工会要积极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机构购买培训,或借助国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济合作机构等援助项目的资金,联合现有的院校、培训机构,建立女性创业培训基地,多层面、多门类地开展适合女性的创业知识培训,力争每年组织培训10万人。根据知识女性、下岗创业女性、返乡创业女性等不同层次创业者的需求,进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养女性创业带头人,提升女性创业者素质,增强女性创业的信心和能力。

  六、建立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组织机制。各级妇联、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联合有关专家建立“促进女性创业专家顾问团”、“促进女性创业志愿者队伍”,为有创业愿望的女性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专家论证、信贷融资、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指导;通过女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职介培训机构等组织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地建立创业信息网、创业人才库,为女性创办企业提供信息、人才、结对等方面的服务。

  七、依法维护创业女性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工会要保障创业女性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教育、劳动等权益。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维护创业女性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城乡妇女创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尤其要注重保护进城和返乡创业农村女性的正当权益。

  八、拓宽女性创业贷款担保渠道。加强银行信贷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女性创业人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尽可能简化手续。各级妇联要支持女企业家协会在银行信贷机构建立女企业家个人及其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女企业家的市场信用体系。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女性创办企业,可采取资产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形式解决贷款;对规模较小、缺少发展资金的女性创办企业,可采取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等形式,开辟女性创办企业信贷担保的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妇女自主创办的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下发的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和办法提供贷款服务。

  九、设立女性创业奖励资金。省妇联设立全省女性创业奖励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妇联也要设立女性创业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促进就业、带动致富、贡献突出的女性创业者。

  十、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各级妇联、工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为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女性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适当增加创业女性在省劳模、省“三八红旗手”、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比例,激励女性自主创业,推动和促进女性创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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