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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管理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切实维护好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一)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和遵循经营行为准则。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持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必须遵循的经营行为准则为:(1)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2)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3)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4)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前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胜任国(境)外工作,未经出国前培训的不得办理出国手续。
  严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自费留学等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严禁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各种名义向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派遣劳务人员。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1)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劳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信誉。
  (2)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长效管理,向同一国家(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数量在100人以内的要指定兼管人员,超过100人的要派专人管理,超过500人的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3)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出面解决,并应当充分利用劳务输入国(地区)法律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对受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管理
  (一)凡受委托从事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或组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施和熟悉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专职经营人员,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稳定的外派劳务资源,具有履行合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必须获得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的授权委托,双方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案。
  (二)受委托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与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或协议,须明确委托单位、委托业务范围、委托内容。
  (三)在实施招聘劳务人员时,被委托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必须出示委托单位的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单位对外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
  (四)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转让由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授予的委托书,严禁以外派劳务为名行骗牟利。

  四、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收费的管理
  (一)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经营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或代中间商收费。经营公司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二)外派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履约保证保险费、差旅费等,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劳务人员的出国差旅费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除服务费和应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出国费用外,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不得超前收取劳务人员各项费用,在确定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时,只能收取护照、签证、体检、培训等费用,签证或《出境证明》办理完毕后,才能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保险费。

  五、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一)开展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经营资格,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将中介业务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经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下,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在办理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劳务人员出境后从事职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不相符并造成后果的,应实行反查制度,追究中介单位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外经贸等部门的配合,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务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外向型职业教育和特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承认的职业资格认证,让更多人以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和受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中介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要进行严肃查处。在年检工作中对受委托的劳务中介公司要重点检查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纠纷发生及处理的情况。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广告的管理,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及未经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广告,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媒体上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三)境外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我市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外劳务的选派活动。凡擅自刊登广告或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或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受理、审批的把关服务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及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八、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有关法规、政策、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相关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适合自身能力的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造成经济损失。

  九、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和外事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其中,市外经贸局按照对外贸易法,负责对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境外中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市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的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予以查处,对违规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的单位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利用对外劳务进行的各种经济犯罪。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或涉及本县、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各有关方面应切实负起责任,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首先应当由当事对外劳务经营公司或境外就业中介单位为主负责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与派出单位的隶属情况分别对事件的处理给予监督、指导与查处。劳务人员或境外就业人员居住地县、区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投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
 
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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