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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121号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做出以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突出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市场体系建设,三届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仍十分严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各种无证无照经营户超过10万家,其中,80%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80%处于违法建筑内,80%从事小商业、小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90%的从业人员为非户籍人口。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市场秩序有失控趋势。
  造成我市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违法建筑的存在,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生存条件;人口机械性急剧膨胀,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过程中,政策法规的不配套、不衔接,造成了正常市场准入的障碍;各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导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
  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期大量存在,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市容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阻碍了我市国际化城市与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现存的大量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已经对我市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必须引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定决心,坚定信心,研究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工作。

  二、明确目标,打疏结合,全面彻底解决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
  (一)明确目标任务。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依法坚决查处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我市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坏环境、侵占资源、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引导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全面彻底解决全市现存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并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管理和服务,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建立起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市场管理体制,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依法坚决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我市产业政策禁止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取缔:
  1.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
  3.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中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用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6.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从事我市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相关行业生产的;
  8.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无照诊所;
  9.无证无照气站;
  10.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网吧、10元旅店、娱乐场所、放映场等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场所。
  (三)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者应当限期向辖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报登记,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有时限证照:
  1.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实行正常市场准入,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2.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3.从事废品收购、桑拿按摩等行业经营和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四)下列文件可以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
  1.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经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入伙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因办理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在抵押权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或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使用已申报接受处理的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作为注册地址的,提交由市或者区政府“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已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接受处理的证明文件;
  5.特区内“城中村”原村民和特区外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交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7.自己或者近亲属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提交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交无偿提供自有房屋和自己或者近亲属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声明书;
  8.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的整体安排,对未列入清拆范围、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建筑物,规定审核查验的程序和办法,经严格审核查验后出具临时使用证明,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取得临时使用证明文件的建筑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应当执行有关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由许宗衡同志任组长,李锋、刘应力、吕锐锋、卓钦锐、梁道行、张思平、陈应春、闫小培同志任副组长,卓钦锐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贸工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法制办、公安消防局、房屋租赁办、查违办、国税局、通信管理局、供电局、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边防深圳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陈文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申庆三同志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文化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城管局、公安消防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并由上述各部门确定一名主管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决定,掌握各区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动情况,研究制定疏导政策,协调解决各区清理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政策指导小组,并要以改革精神,以忠于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设立督查组和宣传组。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由该局局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各区、各部门落实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各种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行为。对借“清无”之机,吃拿卡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由区长挂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具体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区属和驻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国土房产部门要结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研究解决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制定阶段性或者过渡性政策。
  3.规划部门要结合“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城中村”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规范政策,解决好“城中村”改造后商业网点布局规划问题;研究集贸市场、洗车场、停车场、建材市场、废品收购分拣点、瓶装燃气供应点等网点布局、规划专业市场用地等问题。
  4.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依法追究擅撕封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网吧;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临时搭建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消防审核、验收办法,及时出具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7.环保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研究环境评估与环保审批的关系,采取措施,促使环保评估机构提供快捷、价格合理的服务;从严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8.贸工部门要根据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研究提出科学规划工商业布局,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的解决方案。
  9.文化部门要研究网吧发展规划和网点合理布局问题,有效疏导网吧合法经营;要充分发挥市、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依法查处电子游戏、演出和娱乐、音像制品、出版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网吧、印刷复制等文化领域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10.卫生部门要研究医疗网点的合理布局,加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步伐,依法审批发放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牌照;协助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的非法经营活动。
  11.交通部门要研究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网点布局及行业规范;研究出租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坚决打击“蓝牌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13.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食品加工点,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14.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的职业介绍、劳务中介、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午托班、幼托幼教和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非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所引发的欠薪、劳资纠纷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15.城管部门要研究报刊亭的网点合理布局;依法取缔无证诊所、非法行医、非法集市、非法屠宰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
  16.建设部门要研究解决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证问题,依法坚决取缔黑气站;研究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随意挂靠、“装修游击队”等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查处无证开工的建设项目。
  17.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研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范围;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查把关,对手续不全、使用功能不当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范出租行为;协助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
  18.旅游部门要坚决打击无证导游、无证无照旅行社以及导游与商家合伙欺诈游客等非法行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市场管理;研究制定桑拿按摩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规范行业管理。
  19.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打击变相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研究制定婚介等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婚介行为。
  20.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有关问题。
  21.供水、供电、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22.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深圳警备司令部、武警边防深圳指挥部要对利用部队、武警房产开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配合辖区政府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
  23.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抓紧研究清理整治后续管理的财政政策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征管工作,制定税收征管跟进措施。
  24.法制部门要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25.监察部门要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时,必须积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抄送同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四、集中力量,打一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攻坚战
  (一)从7月下旬开始,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场集中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由市政府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组织区属和驻区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分片包干,逐片清理、逐片整治、逐片规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地毯式清理整治。通过集中统一清理整顿行动,大造声势,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依法坚决打掉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极大和今后绝不允许存留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结合实际,出台疏导政策,引导从事正当行业经营、经整改后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有关证照,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要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调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出现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二)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一7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制订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办照、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服务,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二阶段(8月1日一9月10日)为集中行动阶段。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开展对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集中统一清理整治行动,对列入取缔范畴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敦促符合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证照,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第三阶段(9月11日一10月10日)为巩固规范阶段。由各区人民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展集中统一清理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清理整顿一个街区,验收规范一个街区,并培植、树立示范街区,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

  五、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一)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行辖区网格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基层组织是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直接责任单位。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相关工作一并布置,一并落实,一并考核。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街道、社区和基层单位,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人员力量、经费等方面,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有关职能部门派驻基层的单位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在各部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基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
  (三)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公安、国土房产、城管部门要加强人口、违法建筑和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督。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情况和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进行调研、视察。依靠和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协助、配合政府做好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营造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舆论氛围。
  (五)修订、完善法规、规章。
  修订、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要求,充分利用立法权,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动工作中一些有效的工作制度、程序、措施、模式和方法等,上升为法律规范,巩固清理整治成果,促进依法行政。
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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