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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5 生效日期: 2002-08-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规[2000]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富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
  (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留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留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5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5 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是否在
  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是否执行了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岩土工程(在工程勘察审查制度未建立之前,含工程勘察内容) 6个专业,严格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有关技术性审查依据,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加以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提出,但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做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留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向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发进委托函,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审查所需经费,先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O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技术性审查依据内容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经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完成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重新审查的修改内容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书面登录,并按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工程名称、数量、规模等工程概况和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委托书、审查报告和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级三个级别,其分级标准为: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应具备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第 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二)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总计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设计10年以上、独立完成或主持过3项二级及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其中建筑专业应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查人员应年满35周岁,允许有1人超过60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三)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并了解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O万元;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二)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总计不少于5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设计8年以上,独立完成或主持过3项三级及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其中建筑专业应有1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审查人员应年满35周岁,允许有1人超过60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三)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并了解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施工图审查资质:
  (一)领办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万案;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申请函)将组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方案后,拟成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始组建;
  (四)拟组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到位后,填报审查人员认定表及单位资质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并签属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工管部门;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批。
  甲级施工留审查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有关技术性政策,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因工程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但对按其意见修改的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 全省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建设厅根据全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质量和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
  年检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原有关规定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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