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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财监[2002]8号

厅内各处室、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做到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性规定进行。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按计划或按厅领导批示进行。财政监督机构在年初制定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报厅领导批准。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最少不低于50%;其他单位不低于30%。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厅领导指示和要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组成监督检查组,每组至少有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二)省级预、决算的编审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对省级各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
  (四)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
  (五)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和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八)省级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分配情况;
  (九)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十)对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
  (十二)农业税收减免落实情况;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十四)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
  (十五)厅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六)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主管或代管工会经费、党团费、各种考试收费、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 印制及收费收支使用情况;
  (十八)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进点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1.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2.通知书编号;
   3.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4.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5.检查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6.财政监督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在监督检查当时下达通知书。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要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文件、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被检查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其负责。承诺书包括内容:
  1.提供监督检查资料种类、所属时限、数量;
  2.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要求;
  3.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开始时,由被检查单位领导先向检查组介绍情况,检查组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政收支进行检查时,可延伸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检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长应立即向监督机构负责人汇报,并由其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当中要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检查组履行程序后,交被检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工作底稿内容包括:
  (一)工作底稿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事项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检查组形成内部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组长签字;
  (六)报告日期。


    第十三条   检查组形成的报告,经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被检查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并办理报告交接手续。被检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书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检查工作底稿一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报厅领导。厅领导如有批示,检查组将厅领导批示的报告复印件送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厅领导的批示,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厅领导,并抄财政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接到厅领导批示的报告15个工作日内,要将报告、工作底稿和有关与被检查单位的交接手续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对厅内各处室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由厅人教处通知财政监督机构,比照本办法进行,离任审计报告交人教处。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厅内各处室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一次,自查情况送厅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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