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