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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 1992-02-18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麓山是我省著名风景名胜区,特级森林防火单位。为做好名胜区的防火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名胜资源和人民生命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进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要自觉爱护风景资源,随时注意用火,严防山火。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内景区。严禁在内景区野外用火(包括生火取暖、野炊、祭坟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等)。在公园内吸烟,应进入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生产性临时用火的,必须事先向风景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火。风景区内及周边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村居民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源的管理;临时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保护地带的私人坟墓要逐步迁移或平毁,以消除火灾隐患。
  三、每年 9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风景区防火期。全年内如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风景区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在防火期和戒严期内,各单位应当严加防范,从严处理名类违章用火事件。
  四、要高度重视火情警报。一旦发生火警火灾,岳麓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沿山各单位,各乡、村、组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灭火需要。
  五、岳麓区风景区管理部门和周边地区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护林灭火专业队伍,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并组织群众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增强群众护林防火自觉性。
  六、对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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