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2001]8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件精神和省物价局、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冀价工字(2000)第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7月25日起调整我市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45元(含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0.08元);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35元不动。
二、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计征,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三、征收范围、收费方式和以水为原料生产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比例,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价(1997)146号和市价(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
五、收费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