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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昆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创新基金管理,确保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文[2000]90号),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吸引各级各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作为匹配资金,优先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云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


    第四条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创新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前提条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要求在技术、工艺或是产品性能上要有较大的创新,或有实质性的改进,技术水平要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七条   创新基金从2002年开始建立。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从市科技三项费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
  (二)市财政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另外安排一定额度;
  (三)创新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八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中小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至少应有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投资项目建成并产生效益的,其投资股权转交昆明市国有资产(持股)经营公司管理,并可依法转让;如投资项目产生风险,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 创新基金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且在昆明市纳税;
  (二)企业已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经营业绩良好,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四)项目符合昆明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高的创新水平且能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转化后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其他技术创新;
  (五)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十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和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及能出口创汇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和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类项目。

 

第四章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组建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市科技局的领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申请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由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章 创新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创新项目,由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一般应是县(市)、区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推行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或者同一项目多家申报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后,送有关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或者咨询。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评审后;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或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审定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编入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估、评审或竞标失败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六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审定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市财政局通报年度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创新基金监管,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选项指南和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对创新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创新基金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或停止对其支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管理中心按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由管理中心按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另行拟定验收办法,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项目的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订过项目合同并经批准撤消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退还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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