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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91号

各市、县(区ぉ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ぉ精神,积极推进驻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房和生活保障
  (一ぉ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ぉ的有关政策规定,把驻宁城市(镇ぉ部队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ぉ线连接的,要铺至部队营区内,并预留接口。部队申请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
  (二ぉ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及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和基金。
  (三ぉ军人和军队职工由部队统建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与军事行政区已分离的家属区住房,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四ぉ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五ぉ各地林业、园林部门要把部队营区的绿化、美化工作纳入城市绿化、美化整体规划,对部队营区周边的绿化要予以优先安排。根据部队申请,可承包部队营区内的绿化任务,费用予以优惠。
  (六ぉ各地环卫部门要把驻城市部队的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统一管理,在部队营区内外定点安放垃圾箱,及时清理拉运垃圾。根据部队申请,可承担部队营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费用予以优惠。
  (七ぉ对适宜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军队住宅小区,各地房管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管理,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正规有序。
  (八ぉ部队生活保障实行社会化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部队推荐企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服务单位。对由军队内部职工抽调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和向部队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地方单位,要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共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医疗保障
  (一ぉ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或就医不便的小、远、散单位军人、军人家属及军队职工应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可选择驻地医院实行定点合同医疗,地方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职工可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ぉ军队人员按定点合同医疗就医时,地方医疗机构应优先保障就医。政府主办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军人窗口和军人病房(床ぉ,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要给予优惠。对部队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

  三、关于油料、交通运输保障
  (一ぉ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根据部队的申请和要求,当地经贸部门要协调就近的加油站或成品油批发企业代储代加,免收代储费用(可扣除合理损耗ぉ,部队加油要优先保障。
  (二ぉ各地公交公司对部队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要给予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根据部队申请,可为部队开设通勤班车,收费予以优惠。
  (三ぉ军队分离出去的食堂、军人服务社、营房维修机构等单位的车辆,一律改挂地方号牌,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免收车辆号牌改挂的一切费用。

  四、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ぉ依据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ぉ规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转移到地方单位(含成立实体后与部队脱离的单位ぉ工作的职工,其行政、工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与军队彻底脱钩。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ぉ已与军队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接收单位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转移工作单位前未与军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职工转移到地方后,军队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军队期间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ぉ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从次月起执行地方接收单位的工资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在军队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地方接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ぉ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凡在军队按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为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移到地方事业单位后仍从事干部和专业技术工作,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要按有关政策予以认可。军队因公致残的伤残职工证件,地方应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富余职工中的固定工,不愿随改革单位转移,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与军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当地城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由部队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档案关系转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
  (六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富余职工中的合同制工人,与部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ぉ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ぉ文件的有关规定,由部队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档案关系移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
  (七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力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新成立的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当地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五、关于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一ぉ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的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离开部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部队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有关费用,已参保的职工延续。
  (二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ぉ军队职工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根据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组织领导
  (一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推进驻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此《通知》的具体措施,积极出台支持当地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优惠政策,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二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积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驻宁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规范操作,有序运行。
  (三ぉ驻宁各部队要与当地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在制定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时要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增强政策的可行性、操作性、持久性。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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