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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03-28 生效日期: 1980-03-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0]3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自治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批准省科委、经委和建委制定的《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省政府。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大中型企事业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现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省直各部门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北经济委员会
  河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年二月五日

  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
  一、为了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搞好技术、经济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四化建设,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总工程师,不具备条件的或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不设总工程师。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管理)职务。总工程师是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应担任技术副厂长或生产技术副厂长。总工程师已担任厂长的,根据需要,可另配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党员的,应参加党的领导核心。

  四、总工程师应由技术较全面,组织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并有一定政治修养的工程师担任。

  五、总工程师在厂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科技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2、领导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品种的工作计划、技术改造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等,组织处理重大科研、生产技术问题;
  3、主持制定技术管理、工艺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责任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签发上报和下达的有关技术工作文件;
  5、审批设备技术改造和对生产影响较大的设备检修计划;
  6、兼任技术(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全厂性学术、科研、技术活动、技术鉴定和科技情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鉴定,学术论文的评价等;
  7、提出培养提高科技人员的规划或意见,参与制定职工技术培训规划。主持评定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并提出定职、升职、奖惩和调动的意见。技术骨干的调动,需事先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8、其他应由总工程师处理的问题。

  六、总工程师对技术科室和车间技术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车间或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必须服从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

  七、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配备一至数名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总工程师的助手。根据需要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干部,协助总工程师处理日常工作。
  没有总工程师的单位,由一名副总工程师代行总工程师职权。

  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九、省直有关部门需设总工程师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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