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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 2004-05-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77号

名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奚永明任组长,副秘书长刘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丛跃滋、市公安局副局长皇海澄、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计成宝任副组长,市监察、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组。并在市公安消防局设专项整治指导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计成宝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督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全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考评范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合力。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报道,树立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
  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三、整治重点
  (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示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没有安装推闩门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宅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区、县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25日一6月10日)
  各区县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在6月10日前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全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6月11日一8月10日)
  全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7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区县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区、县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8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8月11日一9月25日)
  各区、县政府在第二阶段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各区、县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区、县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9月26日一10月26日)
  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政府和市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督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于8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和市专项整治办公室。10月25日前,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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